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155號
TCHM,112,聲,1155,2023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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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洧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本案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加重詐欺等 罪,由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 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業經分別確定在案。本 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 正當。而受刑人經本院函知得限期就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 行刑之案件陳述意見後,已以書面陳明無意見。爰審酌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行為態樣、侵害法益,其中 如附表編號1至4部分,係集中於110年3、4月間密集多次單 獨或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罪,具較高 之非難重複可責程度,至如附表編號5之犯罪時間則係於間 隔數月後再犯成年人與少年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 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之罪,兼為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 內涵、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各罪之刑期總合、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附表編號4部分,前業曾 分別經裁定或判決應執行如附表編號1至3、附表編號4「備 註」欄所示之應執行刑確定,復參以如附表所示各最後事實 審判決所載其餘量刑斟酌事項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 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李雅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蕭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犯 罪 日 期 110/04/02 110/04/18 (1)110/04/02 (2)110/04/0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5596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2922等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1886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緝字第139號 110年度訴字第2197號 111年度訴字第660號 判 決 日 期 111/08/26 111/10/18 111/09/07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緝字第139號 110年度訴字第2197號 111年度訴字第66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9/20 111/11/15 111/11/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406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23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91號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第843號定應執行刑:1年8月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1年2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10/03/11 (2)110/04/03 110/07/0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男度偵字第28035等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少連偵332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63號 112年上訴字第443號 判 決 日 期 111/10/19 112/03/22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63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4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11/14 112/04/1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79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臺中地檢112年執字第69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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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