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153號
TCHM,112,聲,1153,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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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汪道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46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汪道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汪道緯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聲請書贅 引同條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 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 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 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 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 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 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 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 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 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 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 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 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 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 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 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酌定執行 刑,審酌各罪間關係時,宜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



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 獨立程度較高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 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行為人所犯數罪係侵害不可替代性 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民國10 7年8月7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21860號函訂定並自 即日生效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 點規定可供參考。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  ,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刑事判 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據檢察官 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且受刑人經本 院函詢對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意見,給予陳述意見機會,該 函文於112年6月15日送達受刑人居所地即臺中市○區○○○路00 號,因未獲會晤本人,由受僱人即社區管理委員會管理員代 為收受而合法送達,惟受刑人並未具狀表示任何意見,有本 院函文、送達證書及訴狀查詢表在卷可參(本院卷第45-51 頁)。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不同、 犯罪時間有所間隔(分別於109年6月、000年0月間所犯  犯)、所侵害者為個人隱私及資訊自主權;且參諸各罪依其 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 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編號1 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可稽  ,惟此乃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已執行刑期之問題, 與得否再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無涉,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陵 萍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趙 郁 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汪道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本欄空白 罪 名 妨害秘密 個人資料保護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6月18日 110年2月4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971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155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64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87號 判決 日期 110年7月29日 112年4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64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8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8月31日 112年5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093號(已執行完畢)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8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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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