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108號
TCHM,112,聲,1108,2023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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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力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力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力威(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爰為求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本院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期限內表示意見而其仍未於期限內表示意見(見本院卷第175至181頁),已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四、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均確定在案 ,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五、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346、39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上訴本院後,部分經本院撤銷改判、部分經本院駁回上訴,仍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742、74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且附表編號6至7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55、73號及108年度訴字第258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經本院以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545、1551號及109年度上訴字第156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附表犯罪時間為107年11月14日至同年月26日,僅在半個月發生,總共17罪,宣告刑從有期徒刑1年至1年6個月不等,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侵害法益,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20年5月)以下、各刑中之最長期(1年6月)以上等一切情狀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六、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志通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附表:受刑人蘇力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3次) 有期徒刑1年3月 (2次)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7年11月14日 107年11月15日(2次) 107年11月14日 107年11月15日 107年11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04號等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04號等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04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560、561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560、561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560、561號 判決 日期 109年5月5日 109年5月5日 109年5月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742、744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742、744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742、74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月21日 110年1月21日 110年1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73號(附表編號1至5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2次)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2次) 犯罪日期 107年11月26日 (2次) 107年11月22日 107年11月23日 107年11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04號等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04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2952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560、561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560、561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545、1551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567號 判決 日期 109年5月5日 109年5月5日 109年12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742、744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742、744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545、1551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56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月21日 110年1月21日 110年2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73號(附表編號1至5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114號(附表編號6至7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

編號 7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6次) 犯罪日期 107年11月14日 107年11月15日 (3次) 107年11月20日 107年11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2952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545、1551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567號 判決 日期 109年12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545、1551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56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2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114號(附表編號6至7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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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