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034號
TCHM,112,聲,1034,2023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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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杰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杰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杰彪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2年4月28日是否請求定應執 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 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 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 第51條規定定之。」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 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 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又法律上屬於自 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 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 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 ,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 ,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 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 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 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 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 號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



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 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卷附受刑人112年4月28日之「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 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乙份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 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
 ㈡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 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 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 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本件經本院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 ,受刑人於112年5日30日親自收受本院函文後,表示無意見 ,有本院送達證書、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 3至56頁)。
 ㈢爰審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有各該判決書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以,本院定應執行 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 應受內部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並考量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各 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 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 之刑如主文所示。
 ㈣至於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 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是附表編號1所示 之罪雖已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0633號執行 完畢,仍應與附表編號2未執行完畢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 刑,俟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李 明 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3月(併科新臺幣5萬元) 犯罪日期 111年4月14日回溯120小時 000年0月間至 110年7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967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79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642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667號 判決日期 111/07/29 111/11/02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642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667號(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889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 判決確定日期 111/08/30 112/03/2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633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8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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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