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9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PHUNG QUANG TOAN
(馮光全)
選任辯護人 袁烈輝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PHUNG QUANG TOAN(馮光全)羈押期間,自民國112年7月6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PHUNG QUANG TOAN(馮光全)前經本院認為犯販 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 國112年4月6日執行羈押,至112年7月5日,三個月羈押期間 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 2年7月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楊 欣 怡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緯 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