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12年度,900號
TCHM,112,上訴,900,20230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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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9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模



選任辯護人 王雲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模枱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陸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 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 ,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 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許模枱(下稱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上訴 字第900號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被告坦承 犯行,並審酌卷內事證,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 1項之殺人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 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 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程序,於民國112年3月30日裁 定執行羈押3月,有本院訊問筆錄、押票附卷可稽。三、茲因本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及評議後,認 被告所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經原審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嗣經本院審理後,於112年5月3 1日以112年度上訴字第900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處有 期徒刑5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後,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 式,施以監護2年,足認被告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 殺人未遂罪,事證明確。被告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10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居無定所,並無家人支持,入所羈 押前為無業,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具有刑事訴訟法 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事由。且本案被告持刀攻 擊被害人○○○頸部、頭部,犯罪情節非輕。本院審酌被告所 涉犯罪事實,對被害人及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 行等公益考量,與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受限之程度,兩相利 益依「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衡量後,認仍有繼續羈



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應自112年6月30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 月。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李 明 鴻
              法 官 楊 欣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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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