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12年度,862號
TCHM,112,上訴,862,2023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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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862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HOANG TUAN DAT(中文名:黃俊達)




選任辯護人 葉憲森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HOANG TUAN DAT(中文名:黃俊達)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HOANG TUAN DAT(中文名: 黃俊達,下稱被告)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結夥 三人以上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 行審判及執行,自民國112年3月27日起執行羈押3月在案。二、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 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 逾2月。又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 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6次為限, 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及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其業經原審 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66號判決判處罪 刑在案,足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被告涉犯上開刑法第33 0條第1項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強盜罪,為最輕 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 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又 為外籍人士,其規避刑罰及審判程序之可能性極高,復無高 齡或不利逃亡之身體疾病等因素,難令本院形成被告逃亡可 能性甚低之心證,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可見被告 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參酌本 案犯罪情節、手段,對社會治安危害重大,經慮及國家刑罰 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與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



後,認對被告為羈押處分乃屬適當,合乎比例原則,有繼續 羈押之必要,本案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事由,爰裁 定被告自112年6月27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尚 安 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巧 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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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