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12年度,1182號
TCHM,112,上訴,1182,2023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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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11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世彥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博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
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75號,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674、5543
、7020、732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審理範圍:
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 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原審判決後,上訴人即被 告謝世彥(下簡稱被告)明示僅就量刑部分提起上訴(參本 院卷第96頁),對於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罪名均不 爭執,故依前揭規定意旨,本院應僅就原判決量刑妥適與否 進行審理,其他部分則非本院之審判範圍,先此說明。二、本案據以審查量刑妥適與否之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 罪名:
 ㈠犯罪事實:
  謝世彥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屬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所規範列管之第一、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竟基於 營利而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 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價格、方式,先後販賣如附表 一所示之毒品予附表一之購買毒品者,並取得如附表一所示 之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下同)1萬3,500元。嗣於民國111年7 月11日16時14分許,為警方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南投縣 ○○鄉○○村○○巷00○0號,扣得現金3,000元、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2包(含袋重3.14公克)、吸食器6組、注射針筒5支、電 子磅秤3台、行動電話2支(包含SIM卡2張)、塑膠鏟管2支 、分裝袋1包。
 ㈡所犯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 。 
三、上訴理由之論斷:
㈠被告上訴理由略以:被告所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已屬實



,實無再議之必要,但考量被告販賣金額甚微,家境貧困, 家中經濟僅靠年邁老母親種植四季豆維生,被告尚有一位就 讀私立大學之兒子,需要龐大學費及開銷,被告才鋌而走險 販賣毒品,被告於警詢有供出上手,但並未獲減刑,然此行 為亦可認被告有改過向善之心,懇請再減輕被告刑責,讓被 告及早服完刑期,幫忙老母親工作,以盡為人子女之責等語 。
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明定,犯第4條或第11條之 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 除其刑。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 」,係指犯罪行為人供出毒品來源之人姓名、年籍、住居所 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相關資料,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 務員得據以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程序,並因而查獲其人及其 犯行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679 號判決 意旨參照)。經查:
 1.經原審法院函詢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及南投縣政府警 察局是否有因被告供出其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 犯乙事:分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於112年1月3日以 投竹警偵字第1110021462號函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於112年2 月22日以投警刑科偵字第1110071705號函暨偵查報告書說明 ,本案並未因被告供述而查獲上手「阿彬」等語(參原審卷 第121、145至147頁)。
 2.經本院再向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及南投 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查詢是否曾因被告供述而查獲其所供 述之上手乙事,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雖覆以本署偵辦被告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該員供述毒品來源由警局持續偵 辦中等語,此有該署112年5月16日投檢冠仁111偵4674字第1 1290108550號函(參本院卷第81頁),然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則分別覆以「被告於筆錄中均 未提供任何上手資訊,致本大隊難以續行追查上手」、「本 分局偵辦謝O彥涉嫌毒品案期間,並無因其供出毒品來源, 進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此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以112 年5月10日投警刑科偵字第1120029449號函及檢附之偵查報 告書(參本院卷第77至79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 112年5月19日投竹警偵字第1120008263號函(參本院卷第83 頁)在卷可憑;是本案警方既未曾因被告供述而進行偵辦或 進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則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上揭覆函 意旨,自無從執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3.從而,被告本件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犯行,並未因其供述而 查獲其毒品來源之正犯或共犯,自無從適用上開規定減輕其



刑。
㈢按量刑輕重,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 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 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 形,自不得指為不當或違法(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1 、331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 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 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 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 照)。查原審判決業已審酌被告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 均係戕害人類身心健康之物,竟仍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 罪之禁令,為貪圖利益,仍販賣海洛因及安非他命與他人, 助長社會上施用毒品之惡習,亦使毒品於社會上易於流通, 影響社會治安甚鉅,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主動繳回犯 罪所得,兼衡被告各次販賣毒品之數量非鉅,暨其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素行,兼衡其於本院審理中自陳高職畢業之 智識程度,目前幫忙家裡種植四季豆,家庭經濟情形貧窮及 其品行等一切量刑事項,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犯罪 名、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並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 而遞減及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考量被 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 ,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年6月,顯已具體斟酌刑法第 57條所列情形,其量刑及所定應執行刑,核屬相當,亦符比 例原則,未有偏執一端而有失之過重之情事,難認有濫用其 裁量權限之違法情形,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自不得指 為違法。又被告其餘依法得減輕其刑部分,原審判決業已分 別適用,並詳予說明在案(詳參原判決第4、5頁),甚而被 告本案構成累犯是否加重其刑部分,亦經原審判決詳細、妥 適考量後,而不予加重(詳參原判決第4頁),是本案自無 其他可再予減輕被告刑責之事由存在,本院無從對被告再予 減輕其刑。至被告所述尚有母親及子女待其照料等情狀,其 情固堪憐憫,然與被告前述犯行無涉,如被告之親屬確因被 告入監執行而失所依靠,宜由社政機關予以扶助,尚不足據 為對被告從輕量刑判決之依據。
 ㈣綜上所述,本案經核原審之量刑堪稱妥適,應予維持。被告 上訴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請求從輕量刑,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元隆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思蘋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王 鏗 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購買者及持用之門號 販毒者及持用之門號 交易及聯繫時間 交易地點 交易毒品數量 交易毒品之金額(新臺幣) 所犯罪名、科刑及沒收 0 0000-000000 林翃逸 0000-000000 謝世彥 111年04月02日22時15分聯繫、111年04月02日23時30分交易 南投縣○○鄉○○村○○○路000號店裡招牌下方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小包(重量不詳) 5,000元 謝世彥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伍月。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及黑色蘋果手機壹支(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壹張)均沒收。 0 0000-000000 林翃逸 0000-000000 謝世彥 111年04月03日20時35分聯繫、111年04月03日20時55分交易 南投縣○○鎮○鄉路0000號全家金溪店停車場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小包(重量不詳) 3,000元 謝世彥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及黑色蘋果手機壹支(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壹張)均沒收。 0 0000-000000 林翃逸 0000-000000 謝世彥 111年04月23日20時29分聯繫、111年04月23日21時許交易 南投縣鹿谷鄉小半天豆干味土地公廟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小包(重量不詳) 1,000元 謝世彥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及黑色蘋果手機壹支(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壹張)均沒收。 0 0000-000000 張紘誠 0000-000000 謝世彥 111年4月4日19時08分聯繫、111年4月4日19時許交易 南投縣○○鄉○○村○○巷0000號謝世彥住家後面廣場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重量不詳) 1,000元 謝世彥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及黑色蘋果手機壹支(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壹張)均沒收。 0 0000-000000 張紘誠 0000-000000 謝世彥 111年6月4日17時39分聯繫、111年6月4日18時30分交易 南投縣○○鄉○○村○○巷0000號謝世彥住家後面廣場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重量不詳) 700元 謝世彥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元及黑色蘋果手機壹支(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壹張)均沒收。 0 0000-000000 莊筆芳 0000-000000 謝世彥 111年04月19日11時20分聯繫、111年04月19日11時47分交易 南投縣○○鄉○○村○○巷0000號前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重量不詳) 800元 謝世彥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及黑色蘋果手機壹支(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壹張)均沒收。 0 0000-000000 莊筆芳 0000-000000 謝世彥 111年04月30日13時28分聯繫、111年04月30日15時23分交易 南投縣鹿谷鄉鳳凰國小前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重量不詳) 1,000元 謝世彥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及黑色蘋果手機壹支(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壹張)均沒收。 0 0000-000000 賴永雪 0000-000000 謝世彥 111年03月05日16時12分交易 南投縣○○鄉○○路○段000號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重量不詳) 1,000元 謝世彥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 (含袋重3.14公克) 2 電子磅秤3台 3 塑膠鏟管2支 4 分裝袋1包 5 黑色蘋果手機1支(含SIM卡1張) 6 紫色三星手機1支(含SIM卡1張) 7 現金新臺幣3,000元 8 吸食器6組 9 注射針筒5支 10 犯罪所得總額新臺幣13,500元(主動繳回,已於附表一各罪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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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