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12年度,233號
TPHV,112,重上,233,2023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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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233號
上 訴 人 李義松

訴訟代理人 李東穎
劉宏邈律師
被 上訴人 林永祥
陶瑞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育玟律師
周志一律師
被 上訴人 張明珠

黃梓豪


黃靖軒

黃旭輝
黃旭賢


黃旭庭

吳國銘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之0
吳麗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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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