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9號
聲 請 人 A女 姓名地址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鄧彥廷、鄧彥宏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乙○○、甲○○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陸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 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定有明文。二、本院111年度原訴字第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下稱本案 訴訟 ),聲請人原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明請求相 對人乙○○(下稱其名)給付新臺幣(下同)153萬3,100元及 法定遲延利息,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徵裁判費 。嗣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後,聲請人追加相對人甲 ○○(下稱其名,與乙○○合稱相對人)為被告,並聲明請求相 對人連帶給付155萬4,786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本院乃於111 年3月2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追加部分之裁判費2萬4,666元, 聲請人業於111年3月3日如數繳納。聲請人本案訴訟之請求 ,經本院判命相對人連帶給付聲請人85萬4,786元本息,駁 回聲請人其餘之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55% 確定,有追加被告暨準備狀、準備程序筆錄、繳費收據、判 決、確定證明書附於本案訴訟卷可稽(本案訴訟卷第33頁至 第35頁、第109頁、第118頁、第189頁、第213頁)。依上說 明,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萬3,566元(即聲請 人已支付之訴訟費用裁判費2萬4,666元×相對人連帶負擔其 中55%=1萬3,5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 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吳素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正本關於被隱蔽人之身分資料係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第3項之規定隱蔽之。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育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