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家抗字,112年度,32號
TPHV,112,家抗,32,2023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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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抗字第32號
抗 告 人 莊文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怡伶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聲請訴
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
家救字第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抗告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伊於原法院對相對人林怡伶提 起112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號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訴訟(下 稱本案訴訟),因原法院通知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48,38 7元,然伊年老多病,需長期就醫,生活亦靠老人國民年金 維持。且伊名下雖有多筆不動產,然均為繼承持分之畸零地 ,名下車輛每月尚需繳納分期貸款,所投資之百家慶生物科 技有限公司(下稱百家慶公司)及阿山哥環境環保企業社( 下稱阿山哥企業社),營運因疫情而受影響,公司經營及家 庭生計受困,僅能依靠微薄收入或借貸維持生活。伊固曾賺 很多錢,也購置許多不動產,惟將購置之不動產登記於相對 人名下,於兩造分居後,伊已無資力,乃向相對人請求辦理 夫妻分別財產制,相對人卻置之不理,並霸佔伊創立之百家 慶公司,致伊經濟困難,不能維持生活,且無恆產,毫無積 蓄。伊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請求 廢棄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原法院以抗告人未釋明其無資力繳納裁判費為由,駁 回其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惟抗告人於本院就其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之情,業據提出新竹市虎山里里長證明書(下稱里 長證明書)、南門綜合醫院及永錫外科診所醫院診斷證明書 (下合稱診斷證明書)、福特六合汽車分期付款證明及個人 金融車輛貸款契約書(下合稱車貸契約)、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百家慶公司111年1至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百家



慶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資產負債表 、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百家慶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投資人 明細及分配盈餘表、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110年度營 利事業所得稅結算、109年度為分配盈餘網路申報書附件資 料、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函(下稱國稅局函)等件為 證(本院卷第17至59、75至121頁)。依抗告人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其固有數筆不動產,然均為共有 之土地,且面積甚小,價值不高(本院卷27至29、89至91頁 ),且其所有之汽車尚有汽車貸款之負擔(本院卷第85至88 頁)。再依抗告人之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百家慶公司之稅務資料、財務報表、盈餘分派、國稅局函 (本院卷31至59、95至121頁),足徵其目前已無所得來源 。又抗告人年邁、多有就醫情況,亦有里長證明書、診斷證 明書可佐(本院卷第19至23、79至83頁),而本案訴訟裁判 費非微,堪認其已釋明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且兩造前 為配偶關係,有戶籍謄本可稽(本院卷第157頁),抗告人 所執請求相對人分配剩餘財產差額之事由,尚須經調查辯論 ,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則其聲請訴訟救助,合於民事訴訟法 第107條第1項規定,應予准許。至相對人辯稱抗告人曾於兩 造間原法院108年度家婚聲字第24號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1 09年度婚字第170、258號離婚等前案繳納裁判費,非無資力 云云,然上開前案與本案訴訟提出之時間有別,應繳納之裁 判費金額有異,縱抗告人曾於上開前案繳納裁判費,亦難謂 其有資力繳納本訴訴訟之裁判費,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原裁定未及審 究抗告人所為釋明,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尚有未洽。抗告意 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 定廢棄,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曾明玉
法 官 毛彥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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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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