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家上字,112年度,108號
TPHV,112,家上,108,2023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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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上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吳粉妹
李德裕
李吉弘
李曜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綱祥律師
劉宗源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怡瑩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11年8月1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5,047元,及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7,571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費,家事事 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及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且起訴或上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 定自明。
二、經查,上訴人於原法院起訴主張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原請求桃園市觀音區樹林子段過溪子小段3-15、3-19 、3-28、16-4、16-33、16-34、16-35、16-36、21-2、21-4 、29-16、47、67-3、67-23地號等14筆土地業於109年8月20 日因土地重劃而變更地號,附表編號18至編號26為重劃後新 地號)為其等與被繼承人李再民(下稱其名)共同繼承而來 ,為便於管理始將其等應有部分共5分之4借名登記於李再民 名下,李再民嗣於民國100年1月6日死亡,該借名登記關係 因此消滅,被上訴人為李再民之繼承人,爰依民法第179條 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將系爭土地應有部分5分之4移轉登記予 上訴人等語。經原法院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



本件上訴。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 之客觀交易價額為準,並以上訴人起訴時所受之客觀利益核 定之。而系爭土地起訴時之總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4 1萬4,183元(計算式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上訴人如獲勝訴 判決客觀可受利益應為673萬1,346元(計算式:8,414,183 元×4/5=6,731,34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二 審裁判費分別為6萬7,726元、10萬1,589元,扣除上訴人已 繳納第一、二審裁判費4萬2,679元、6萬4,018元(見原審卷 ㈡第57頁背面、本院卷第25頁),尚欠第一審裁判費2萬5,04 7元、第二審裁判費3萬7,571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依法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葉珊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地號 權利範圍 備註 (計算式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50分之1 ⒈109年公告現值:7,600元/㎡ ⒉面積:1,656.67㎡ ⒊計算式:7,600元×1,656.67㎡×1/550=22,892元 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分之1 ⒈109年公告現值:2,700元/㎡ ⒉面積:3,694.02㎡ ⒊計算式:2,700元×3,694.02㎡×1/5=1,994,771元 3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分之1 ⒈109年公告現值:3,600元/㎡ ⒉面積:2,461㎡ ⒊計算式:3,600元×2,461㎡×1/10=885,960元 4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50分之1 ⒈109年公告現值:2,700元/㎡ ⒉面積:224㎡ ⒊計算式:2,700元×224㎡×1/150=4,032元 5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50分之1 ⒈109年公告現值:2,700元/㎡ ⒉面積:176.33㎡ ⒊計算式:2,700元×176.33㎡×1/150=3,174元 6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50分之1 ⒈109年公告現值:3,600元/㎡ ⒉面積:14.15㎡ ⒊計算式:3,600元×14.15㎡×1/150=340元 7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分之1 ⒈109年公告現值:5,845元/㎡ ⒉面積:1,488.73㎡ ⒊計算式:5,845元×1,488.73㎡×1/10=870,163元 8 桃園市○○區○○段0地號土地 150分之1 ⒈109年公告現值:8,300元/㎡ ⒉面積:147.38㎡ ⒊計算式:8,300元×147.38㎡×1/150=8,155元 9 桃園市○○區○○段0地號土地 150分之1 ⒈109年公告現值:8,300元/㎡ ⒉面積:162.66㎡ ⒊計算式:8,300元×162.66㎡×1/150=9,001元 10 桃園市○○區○○段0地號土地 150分之1 ⒈109年公告現值:8,300元/㎡ ⒉面積:262.76㎡ ⒊計算式:8,300元×262.76㎡×1/150=14,539元 11 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 150分之1 ⒈109年公告現值:8,300元/㎡ ⒉面積:431.93㎡ ⒊計算式:8,300元×431.93㎡×1/150=23,900元 1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分之1 ⒈109年公告現值:8,300元/㎡ ⒉面積:605.32㎡ ⒊計算式:8,300元×605.32㎡×1/10=502,416元 13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分之1 ⒈109年公告現值:8,300元/㎡ ⒉面積:655.09㎡ ⒊計算式:8,300元×655.09㎡×1/10=543,725元 14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分之1 ⒈109年公告現值:8,300元/㎡ ⒉面積:56.42㎡ ⒊計算式:8,300元×56.42㎡×1/10=46,829元 15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分之1 ⒈109年公告現值:8,300元/㎡ ⒉面積:1,637.32㎡ ⒊計算式:8,300元×1,637.32㎡×1/10=1,358,976元 16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分之1 ⒈109年公告現值:8,300元/㎡ ⒉面積:6.27㎡ ⒊計算式:8,300元×6.27㎡×1/10=5,204元 17 桃園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150分之1 ⒈109年公告現值:9,500元/㎡ ⒉面積:550㎡ ⒊計算式:9,500元×550㎡×1/150=34,833元 18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重劃前:樹林子段過溪子小段16-33、16-34、16-35、16-36地號) 120分之1 ⒈109年公告現值:12,900元/㎡ ⒉面積:147.61㎡ ⒊計算式:12,900元×147.61㎡×1/120=15,868元 19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重劃前:樹林子段過溪子小段3-15、3-19、3-28、3-88、21-4、29-16地號) 700000分之140000 ⒈109年公告現值:14,200元/㎡ ⒉面積:652.17㎡ ⒊計算式:14,200元×652.17㎡×140000/700000=1,852,163元 20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重劃前:樹林子段過溪子小段47地號) 150分之1 ⒈109年公告現值:14,200元/㎡ ⒉面積:215.18㎡ ⒊計算式:14,200元×215.18㎡×1/150=20,370元 2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重劃前:樹林子段過溪子小段21-2地號) 150分之1 ⒈109年公告現值:14,200元/㎡ ⒉面積:276.06㎡ ⒊計算式:14,200元×276.06㎡×1/150=26,134元 2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重劃前:樹林子段過溪子小段67-3地號) 150分之1 ⒈109年公告現值:14,200元/㎡ ⒉面積:137.34㎡ ⒊計算式:14,200元×137.34㎡×1/150=13,002元 23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重劃前:樹林子段過溪子小段67-23地號) 150分之1 ⒈109年公告現值:14,200元/㎡ ⒉面積:203.45㎡ ⒊計算式:14,200元×203.45㎡×1/150=19,260元 24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重劃前:樹林子段過溪子小段67-3地號) 150分之1 ⒈109年公告現值:14,200元/㎡ ⒉面積:515.03㎡ ⒊計算式:14,200元×515.03㎡×1/150=48,756元 25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重劃前:樹林子段過溪子小段16-4地號) 120分之1 ⒈109年公告現值:14,200元/㎡ ⒉面積:456.98㎡ ⒊計算式:14,200元×456.98㎡×1/120=54,076元 26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重劃前:樹林子段過溪子小段21-2地號) 150分之1 ⒈109年公告現值:14,200元/㎡ ⒉面積:376.52㎡ ⒊計算式:14,200元×376.52㎡×1/150=35,644元 總計 8,414,1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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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