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字第25號
再審 原告 王清雲
再審 被告 蔡篤杰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
112年5月9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82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再審裁
判費2萬3,775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
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之
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王唯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任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