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上字第30號
上 訴 人 陳唐玉霞
唐玉蘭
唐玉雪
被上訴人 唐鴻銘
陳麗華
唐得智
唐裿希
唐憲蒼
唐憲興
追加被告兼
上 1 人
特別代理人 唐尚謙
追加被告 陳芬玉
唐秋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
25日本院111年度重家上字第30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 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 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 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 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 51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2年5月23日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 審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又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
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未依民事訴 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規定具狀聲請第三審為之選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於法未合,業經本院於112年6月2日裁定,限 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8 日送達上訴人,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二第 419至425頁),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裁判費或訴狀查 詢表、本院答詢表、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 清單可參(見本院卷二第427至437頁),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陳 瑜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