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字第61號
上 訴 人 陳洸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永騰間請求返還投資款再審之訴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本院111年度再字第61號判決,提
起第三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9萬600元,惟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
,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9萬600元,
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依民
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
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