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008號
上 訴 人 陳堅茂
被上訴人 黃燦雄
被上訴人 黃畑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律師
黃郁珊律師
陳欣彤律師
被上訴人 黃文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件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
8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00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 第三審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81條定 有明文。次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 訟代理人,逾期未補正,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4項亦規定甚明。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008號判決,提起第 三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6002元,亦 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 民國112年5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9日送達上訴人,惟其逾期仍未補正, 有本院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繳費資料 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本院卷第459 、469至483頁),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林于人
法 官 柯雅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