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保險上字第25號上 訴 人 侯至艷 侯景華 侯至鑫 侯相境 侯朝議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律師被上訴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複代理人 黃于容律師被上訴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被上訴人 吳亞倫(原名:吳祈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7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5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戴嘉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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