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帳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10年度,567號
TPHV,110,上,567,2023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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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567號

上 訴 人 民權站前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柯典一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代理人 王怡茹律師
被上訴人 謝振東
訴訟代理人 王仕升律師
被上訴人 齊全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複代理人 陳韋辰律師
盧德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交帳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9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
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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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