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184號上 訴 人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楊六賽 法定代理人 楊政信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蔡宜衡律師上 訴 人 彭采婕 謝雨芹 黃少華 沈時娟 李承璋 張建發 彭儷雯 李吳佩玲 徐源章 邱子豪 邱衍霖 葉平峰 李台中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律師 郭千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定地上權存續期間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2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郭佳瑛 法 官 張婷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英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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