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權存續期間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9年度,184號
TPHV,109,重上,184,2023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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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184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楊六賽

法定代理人 楊政信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蔡宜衡律師
上 訴 人 彭采婕
謝雨芹
黃少華
沈時娟

李承璋
張建發
彭儷雯

李吳佩玲
徐源章
邱子豪
邱衍霖
葉平峰

李台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律師
郭千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定地上權存續期間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
2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郭佳瑛
法 官 張婷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英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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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