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生寶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良
原 告 旺德富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姿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律師
被 告 關心羚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458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案原刑事判決關於原告旺德富企業有
限公司追加自訴被告公然侮辱及散布文字誹謗無罪部分,業經本
院撤銷並發回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更為審理,本院僅應就上開部分
之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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