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4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碧雲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
付字第6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碧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碧雲因強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5號、106年度易字第602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8年,經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758號判決駁回上訴, 再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4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 民國107年4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6月13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 字第235號、106年度易字第6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經 本院 106年度上訴字第2758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84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7年4月18日 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本院審核法務部矯 正署112年6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47401號函及所附法 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 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俞妙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