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721號
TPHM,112,聲,1721,20230630,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7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瀚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11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瀚翔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瀚翔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與不得 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 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 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 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 ,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 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 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 旨亦可資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 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 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 情形,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 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 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 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 度台抗字第674號、第707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攜帶兇器、踰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 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罪,先後經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 判處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 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又附表編號4、6、8- 1至8-6、11、13所處各罪刑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刑、附表編 號1-1至3、5、7-2、9、10、12所處各罪刑均係不得易科罰 金、不得易服勞動之罪刑,與附表編號7-1所處之罪係得易 服社會勞動但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原依刑法第50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 請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 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 附卷可參,本院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 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經審酌 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附表編號1-1、1-2 所示2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559號判決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附表編號3-1至3-3所示3罪前經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48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10月確定、附表編號8-1至8-6所示6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 定;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1至5、8-6、9、10、12、13 所示之罪均屬竊盜罪、附表編號6、8-5、11所示之罪均為行 使偽造私文書、附表編號8-1至8-4所示之罪均屬詐欺取財罪 ,各罪罪質相同,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屬相 同或同類,此部分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亦較高,且審酌受刑 人違反之嚴重性、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貫徹刑法量 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及受刑人之意見(參本院查詢表 )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7-1所 示之罪,原經諭知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於本案中因僅此 罪宣告併科罰金,自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仍應依原確定判 決宣告之刑併予執行,末予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1 1-2 踰越門窗竊盜 有期徒刑8月 110年6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559號 110年12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559號 111年1月27日 編號1-1、1-2部分,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55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踰越門窗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10年6月14日 2 侵入住宅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10年8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335號 110年3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335號 111年5月11日 3-1 3-2 3-3 踰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 有期徒刑9月 110年7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487號 111年5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487號 111年6月15日 編號3-1至3-3部分,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48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攜帶兇器踰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 有期徒刑10月 110年8月10日 侵入住宅竊盜 有期徒刑8月 110年8月27日 4 踰越門窗竊盜未遂 有期徒刑4月 110年7月25日 5 踰越門窗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10年5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2號 111年6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2號 111年7月18日 6 行使偽造私文書 有期徒刑2月 110年5月27日 7-1 7-2 幫助洗錢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110年3月底某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0年4月16日)至110年4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3號 111年6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3號 111年8月10日 侵入住宅竊盜 有期徒刑8月 110年7月24日 8-1 8-2 8-3 8-4 8-5 8-6 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3月 110年7月20日 編號8-1至8-6部分,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3月 110年7月20日 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4月 110年7月20日 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4月 110年7月20日 行使偽造私文書 有期徒刑3月 110年7月20日 竊盜 有期徒刑5月 110年6月28日 9 侵入住宅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11年8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246號 111年8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246號 111年9月7日 10 侵入住宅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10年11月1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715號 111年8月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715號 111年9月6日 11 行使偽造私文書 有期徒刑4月 110年11月13日 12 踰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 有期徒刑8月 110年8月8日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818號 111年8月18日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818號 111年8月18日 13 竊盜 有期徒刑5月 110年8月8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