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6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曹展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044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 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聲請書漏載第50 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應予補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 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 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 別定有明文。又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 ,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 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 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 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 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 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 (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 定意旨參照)。再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 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 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
執行刑為計算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意 旨參照)。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 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内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 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 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 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内部界限。法院為裁判 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 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 項,然對於法律之内、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 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及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 照)。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確定在案,且附表所示各罪,均係附表編號1所示之 罪判決確定日(民國108年5月3日)前所犯,尚未全部執行 完畢,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 院,有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 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5、7、8所示之罪刑得 以易科罰金,而附表編號6、9所示之罪刑,為不得易科罰金 ,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 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刑 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如 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 應執行刑調查表」l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3頁),是檢 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 正當(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其宣告刑雖有併科罰金新臺 幣【下同】674萬元之諭知且聲請意旨並未敘明僅就有期徒 刑部分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然觀之聲請書僅引用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為聲請定刑之依據,並未敘及同條第51條第7 款關於罰金刑之定刑規定,顯見其真意應係就附表所示之罪 關於有期徒刑部分為聲請,並不及於罰金部分,僅因疏漏而 未記載上開意旨,併予說明)。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 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態 樣、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 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 原則、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情(見本院卷 第163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7年8月15日 106年4月16日 107年9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550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7016號、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61號(聲請書附表漏載部分,應予補充)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壢簡字第2079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1038號 判決 日期 108年4月9日 108年12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壢簡字第2079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1038號 確定 日期 108年5月3日 109年1月30日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75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4179號 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2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編號 4 5 6 罪名 毀棄損壞 妨害自由 毀棄損壞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7年6月25日 107年7月10日 107年3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57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1042號、108年度偵字第22885號、少連偵字第23號;追加起訴案號:108年度少連偵續字第2號(聲請書附表漏載部分,應予補充)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217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020號 判決 日期 109年9月24日 111年10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217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020號 確定 日期 109年9月24日 110年10月28日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2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1306號 編號4、5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1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編號 7 8 9 罪名 妨害自由 詐欺 違反森林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674萬元 犯罪日期 107年1月20日 105年4月16日 107年12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1042號、108年度偵字第22885號、少連偵字第23號;追加起訴案號:108年度少連偵續字第2號(聲請書附表漏載部分,應予補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11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9905號;追加起訴案號:109年度偵緝字第730號;移送併辦案號:110年度偵字第21819號(聲請書附表漏載部分,應予補充)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易字第961號、1809號(聲請書附表漏載,應予補充) 110年度上易字第1209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427號 判決 日期 109年3月12日 111年1月14日 110年11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易字第961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209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079號 確定 日期 109年4月28日 111年1月14日 111年6月8日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19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039號(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75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