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601號
TPHM,112,聲,1601,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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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601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邱盛旺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新
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2年度執更緝憲字第55號)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邱盛旺(下稱受刑 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7年8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民國110年1月15日假釋 付保護管束,剩餘刑期為2年3月21日(聲請書誤載為20日) 。受刑人於假釋出監後,已經報到1年有餘,因再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之微罪而遭撤銷假釋,有失公平,有 違法律勸人向善給予自新之機會。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8 4條規定對檢察官指揮執行上開殘刑聲明異議,請求酌情減 少剩餘殘刑之刑期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 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法院」而言 。經查:受刑人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 102年度訴字第326號、103年度訴字第14、58號刑事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7年2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上 訴後,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313號駁回上訴,於104年 8月26日確定。受刑人於104年10月30日入監執行後,於110 年1月15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嗣經撤銷假釋,殘餘刑期為2年 3月21日等情,經本院調取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 字第132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誤,並有本院受刑人之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憑。是以本件受刑人所執行之殘刑,實際宣示其主 刑、從刑之裁判法院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揆諸前揭說明, 受刑人如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而聲明異議,應向該諭 知裁判之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之,始稱適法,其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明異議,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於受刑 人若係不服假釋遭撤銷部分,依監獄行刑法相關規定,應循



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濟,而非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之聲 明異議程序所得審查之範圍,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許曉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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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