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重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殷瑋
選任辯護人 林俊宏律師
陳奕廷律師
劉勝元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強盜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
112年3月14日所為111年度重訴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6299號),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殷瑋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柒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 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又延長羈押期間,審 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劉殷瑋因強盜案件,經原審法院判決有罪,檢察官及 被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法官訊問後,認依起訴及原 審判決認定之事實,被告涉犯刑法第332條第1項之強盜殺 人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該罪之法定刑為死刑、無期 徒刑,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 於民國112年4月10日對被告為羈押處分。(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於原審 及本院審理期間,均坦承侵入被害人馮麗珠之住宅行竊之 際,因遭被害人察覺及認出身分,為脫免逮捕,對被害人 施以強暴,及故意殺害被害人之事實,並有卷內各項事證 可憑,足認被告犯刑法第332條第1項強盜殺人罪之事證明 確,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犯罪嫌疑確屬重大。 又被告所犯係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之重罪,並經本院 判處無期徒刑,因本院判決尚未確定,參酌被告於本案行
為後,有擦拭案發現場各處抹去跡證、丟棄相關證物之滅 證行為,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對於所犯罪名仍有爭執 ,客觀上足認其因懼重刑而逃匿、規避後續審判及執行程 序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仍有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事由。審酌被告所為造成 被害人死亡之嚴重結果,對於社會治安亦生不良影響,併 就案件審理情形、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公共利益維 護、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經依比例 原則權衡後,認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限制較輕之羈押 替代處分,尚不足以確保後續刑事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 進行,仍有羈押之必要性,爰裁定自112年7月10日起延長 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