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2年度,1314號
TPHM,112,上訴,1314,2023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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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13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文淵


選任辯護人 張宏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1號,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第
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842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審理範圍: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第1項)上訴得對 於判決之一部為之。(第2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 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 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第3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 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經查,本件檢察官未提起 上訴,上訴人即被告葉文淵明示僅對刑度上訴(本院卷第72 頁),故本院以經原審認定如下之事實及論罪為基礎,僅就 原審判決之刑(含刑之加重、減輕、量刑等)是否合法、妥 適予以審理,且不包括沒收、保安處分等部分,合先敘明。二、原審認定之事實:葉文淵明知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子 彈,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非經中央主 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非制式手槍及子彈之犯 意,於民國110年9月29日前之某日,依年籍不詳綽號「啤酒 」陳正國(已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行簽分偵辦) 之指示,在新北市淡水區一帶,由陳正國出資新臺幣(下同 )10萬元,向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K」之成年男子購買 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經操 作檢視,雖欠缺滑套固定卡榫,惟不影響槍枝之擊發功能) ,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而具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1支(含 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下稱仿金牛座JP915 手槍,槍把上有掉漆之痕跡)、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 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 子彈使用而具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1支(含彈匣1個,槍枝管 制編號:0000000000,下稱仿金牛座JP935手槍)與金屬彈 殼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具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70 顆而持有之。嗣於購入上開槍彈之翌日,葉文淵在其所有而



停放在桃園市桃園區龍鳳三街某處大樓外面之白色Toyota W ish自用小客車上,委託高三峰代為保管上開槍彈。後於受 託保管槍彈之三、四天,高三峰將仿金牛座JP915手槍與彈 匣內子彈2顆出借給林祐成使用(高三峰就非法出借非制式 手槍、子彈部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原重訴字 第5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20萬元確定),再 於同年11月14日晚間10時35分許,高三峰林祐成分持仿金 牛座JP935手槍及子彈68顆、仿金牛座JP915手槍及彈匣內子 彈2顆槍擊祥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下稱祥運租車行), 而為警查扣上開手槍2支與剩餘子彈65顆,始循線查悉上情 。
三、原審之論罪: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 第4項之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及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 法持有子彈罪。被告持有2把手槍、70顆子彈,其持有數把 槍枝、數枚子彈,就非法持有槍枝、子彈而言,各為單純一 罪。被告同時地持有上開槍彈,因係二種以上不相同種類客 體,屬於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非法持有 子彈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 之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處斷。
四、上訴之判斷:
 ㈠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持有非制式手搶罪時間僅不足一日 ,對社會之危害性甚低,期間亦未持以從事犯罪行為,對於 社會安全秩序未造成具體實害,其犯罪情節及惡性均非重大 ,又被告均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於犯罪歷程中並 非居於主導地位之人,參與情節輕微,是審酌被告所犯非法 持有非制式手槍罪之法定本刑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 ,原審未審酌被告係迫於經濟重擔,且對陳正國負有債務, 始不得聽從指示鋌而走險,參與上開犯行,依其犯罪情狀及 客觀環境而言,縱科以法定最低刑度之刑,仍屬情輕法重, 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尚有情堪憫恕之處,自有依 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必要,原審未予考量被告上開情 狀,未適用刑法第59條,非無違誤,請從輕量處等語。 ㈡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 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 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 1165號、69年度台上字第29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 具殺傷力之槍枝、子彈均係具有高度危險性之管制物品,並 為治安機關嚴加查緝之對象,被告明知上情,仍持有本案非 制式手槍共2支、子彈共70顆,數量非低,對社會治安及他 人之生命、身體安全造成相當程度之潛在危險;被告雖辯稱



係迫於經濟重擔,且對陳正國負有債務,始不得聽從指示云 云,然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因為陳正國問我看看這邊有沒有 認識的人有在賣槍,他說我們做虛擬貨幣的,怕人家來搶, 買起來這樣子等語(111年度他字第3011號卷第15頁);於 原審供稱:我會做虛擬貨幣是因為我欠「陳正國」錢,他跟 我說做這個很不錯,我才一起做等語(原審卷第82頁),均 未曾提及陳正國有逼迫其購入槍、彈,是即令被告對陳正國 積欠債務,亦非因此即有何不得不聽從陳正國指示之情形, 參以被告持有本案槍彈之數量、緣由及經過,客觀上殊乏情 堪憫恕之處,衡情並無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苛而有情輕法重 之情形,要無刑法第59條之規定適用。
 ㈢按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 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 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 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 權所為之量情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此與所謂相同事務 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 別(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1號、第733號刑事判決意 旨參照)。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為科刑裁 量時,明定科刑基礎及尤應注意之科刑裁量事項,屬宣告刑 之酌定。又裁量權之行使,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依個案裁量 之職權,如所為裁量未逾法定刑範圍,且無違背制度目的、 公平正義或濫用裁量權情形,即無違法可言(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25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本案原審量刑時已 就刑法第57條所定各款科刑輕重應審酌之事項,於理由欄內 具體說明: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法律禁令 ,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子彈,已對社會治安造成潛在危險 ,衡以被告持有時間短暫、數量不少,且期間未持以從事犯 罪行為,對於社會安全秩序尚未造成具體實害,酌以被告僅 坦承部分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暨於審 理時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之前在擺夜市,目前從事物 流理貨員、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 6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萬元,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被告雖上訴主張希望依刑法第59條酌減 其刑及從輕量刑,然本案被告並無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 之情形,亦未有何不得不聽從陳正國指示之情狀,均業如前 述,且原審於量刑時已就上訴理由所稱被告持有時間之短暫 、犯後態度等列入考量,足認原審已基於刑罰目的性之考量 、行為人刑罰感應力之衡量等因素而為刑之量定及定執行刑 ,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不生量刑失衡之裁量權



濫用。經核其量刑尚屬允當,應予維持。
 ㈣從而,原判決關於被告之刑度並無不當,應予維持,被告提 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韋誠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錦秋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法,持有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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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