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060號
原 告 李慧卿
吳忠憲
被 告 簡莉羚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1年度金上訴字第39號),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請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被告在刑 事訴訟之陳述,否認有何幫助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侵權 行為。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其中被訴幫助非法經營收受存 款業務及幫助詐欺取財部分,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諭知無 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 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呂煜仁
法 官 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