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重訴字,111年度,40號
TPHM,111,金上重訴,40,2023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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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行銀目項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貽信開發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樵(原名吳彥諄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彥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雅嵐




選任辯護人 李威霖律師
於知慶律師
宋子瑜律師
被 告 鄭傑元


選任辯護人 李詩皓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
7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108年度金訴字第60號、110年度金重訴字
第2號、111年度金訴字第374號,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吳樵於言詞辯論終結後
,陳報有再賠償數名被害人,本案爰命再開辯論,就賠償金額,
再為相關之調查,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10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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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行銀目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