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更一字,111年度,126號
TPHM,111,上更一,126,2023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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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瀞友




選任辯護人 黃祿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朋琳(原名蔡朋霖



選任辯護人 林永祥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戴若雅



選任辯護人 王柯雅菱律師
參 與 人 翔騰環科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朋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73號,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44、9090號
),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許瀞友、蔡朋琳、戴若雅部分均撤銷。二、許瀞友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 物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褫奪公權肆年;又公務員共同犯貪 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拾月,褫奪公權肆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三、蔡朋琳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 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又 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 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褫奪公權貳年。應執行有期徒 刑伍年貳月。




四、戴若雅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 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壹年;又 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 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壹年。應執行有 期徒刑貳年。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 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五、如附表一㈡⒈編號1、4、6、8、10、12、14、16、18、20、附 表一㈡⒉編號1、3、5、7、9、11、13、15、17、19、21、23 、25、27、29、31、附表二㈡編號1、4、6、8、10、12、14 、16、18、20、22、24、26、28、30、32、34、36「偽造之 署押」欄所示偽造署押,均沒收。
六、參與人翔騰環科有限公司因他人違法行為所取得扣案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元沒收。
事 實
一、許瀞友於民國100年10月間起,任職於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下稱原委會)核能研究所(下稱核研所)同位素應用組( 下稱同位素組)擔任薦任第6至8職等助理研究員,負責從事 放射毒理實驗室中獸醫師業務、辦理實驗動物照護委員會之 申請案審查及相關業務、辦理轉譯實驗室廠務各項品質管制 書訂定及確效執行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其所負責之臨時交 辦事項,包含同位素組之「069館轉譯實驗室(下稱本案實 驗室)潔淨室例行環境清潔作業程序及TAB調整」採購案( 下稱本案採購案)之提出申請、履約管理及驗收等業務。翔 騰環科有限公司(址設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下稱翔 騰公司)實質上為蔡朋琳所有之一人公司,由蔡朋琳擔任董 事,並為實際負責人,綜理、決定翔騰公司所有業務;戴若 雅於102年2月25日任職於翔騰公司,歷任業務員、行政文書 等職,於107年初擔任翔騰公司管理部經理,並負責翔騰公 司承攬本案採購案之結案履約報告等業務;黃雅琪(所涉共 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罪部分,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於 106年1月間任職於翔騰公司擔任行政助理,負責行政庶務及 蔡朋琳、戴若雅之交辦事項。許瀞友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 款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 員;蔡朋琳實際經營管理翔騰公司,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 責人;另蔡朋琳、戴若雅、黃雅琪均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分 別為下列行為:
 ㈠許瀞友於106年2月6日提出106年度本案採購案(案號:NL000 0000號)之申請,經同位素組、核研所秘書室、主計室、政 風室層層簽核及副所長核可後,辦理106年度本案採購案之 招標,蔡朋琳並指示戴若雅備妥投標文件代表翔騰公司參與



投標。嗣106年3月16日決標結果,由翔騰公司以新臺幣(下 同)61萬元之決標金額得標,依決標之106年度本案採購案 契約約定,翔騰公司須於106年12月20日前履行如附表一㈠各 編號之「項目名稱、規格」欄、「數量」欄所示給付內容。 詎許瀞友、蔡朋琳及戴若雅均明知於此,蔡朋琳、戴若雅雖 不具公務員身分,竟意圖為蔡朋琳、翔騰公司不法之所有, 利用許瀞友身為公務員而負責106年度本案採購案履約管理 、驗收與報結之職務上機會,共同基於偽造署押、行使業務 登載不實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 書及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單一犯意聯絡: ⒈由許瀞友製作日期各為106年3月21日、4月26日、5月30日之 電子郵件,並於106年9月19日寄送予翔騰公司,佯以通知翔 騰公司履行106年度本案採購案,嗣106年度本案採購案之第 一次驗收期日即106年9月22日將屆,許瀞友、蔡朋琳、戴若 雅均明知翔騰公司並未給付如附表一㈠各編號之「項目名稱 、規格」欄、「數量」欄之「第1期(106年9月22日驗收) 」欄所示之契約內容,許瀞友仍通知翔騰公司交付相關履約 文書、證明及統一發票等文件,許瀞友、蔡朋琳、戴若雅並 在上開偽造署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下,與黃雅 琪(無證據證明黃雅琪就許瀞友、蔡朋琳、戴若雅之共同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利用職務上機 會詐取財物等犯行知情)共同基於偽造署押、行使業務登載 不實文書之單一犯意聯絡,於106年9月22日前某日,由戴若 雅依蔡朋琳之指示配合許瀞友之要求,將各如附表一㈡⒈各編 號之「不實內容」欄所示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各如附表一㈡⒈ 各編號所示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清潔維護單 (下稱維護單)」、「翔騰環科有限公司送貨單(下稱送貨 單)」之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並由戴若雅親自或指示黃雅琪 及不知情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在各該維護單上 偽造各如附表一㈡⒈編號1、4、6、8、10、12、14、16、18、 20「偽造之署押」欄所示署押,蔡朋琳、戴若雅並指示不知 情之黃雅琪以翔騰公司名義填製如附表一㈢⒈所示之不實統一 發票之會計憑證,再由戴若雅將前開登載不實內容之維護單 、送貨單暨交貨照片、不實填製之會計憑證交予許瀞友持向 核研所作為106年度本案採購案之第一次驗收與核銷。嗣許 瀞友收受前開登載不實內容之維護單、送貨單暨交貨照片、 不實填製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後,即在該送貨單上「收件人 簽名或蓋章」、「日期」欄簽署日期並蓋用職章,並在該維 護單上之「履約管理人」欄蓋用職章,復於106年9月22日上 午9時,在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



研究所驗收紀錄」之「完成履約日」欄登載「106年6月22日 」、「履約有無逾期」欄登載「未逾期」、「驗收經過」欄 登載「完成A~D級區無塵無菌室清潔10次,環境監測系統TAB 調整2次,單包裝無菌衣100套組」、「驗收結果」欄勾選「 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等不實事項,並將前開登載 不實內容之維護單、送貨單暨交貨照片、不實填製之會計憑 證、與翔騰公司往來之電子郵件等件附於其後,併同核研所 核醫製藥中心之環境監測合格等相關文件,上呈予不知情之 監驗人員即核研所秘書石新添、科員邱惠雯、主驗人員即核 研所副工程師徐維荃審核以為行使,並經石新添、邱惠雯徐維荃審核後予以核章。嗣106年度本案採購案之第一次驗 收完成後,許瀞友即於同日(106年9月22日)填寫「採購案 結報付款傳會單」,並在黏貼如附表一㈢⒈所示之不實統一發 票之會計憑證之粘貼憑證用紙上「經手人」欄核章,併同相 關驗收記錄等文件,送交核研所管理科、政風室、主計室層 轉核章以辦理報結付款,致不知情之核研所主計人員科員邱 惠雯科長陳秋微、主計室主任劉淑貞陷於錯誤而核章付款 ,於106年9月29日將106年度本案採購案第1期款項29萬7,00 0元匯至翔騰公司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中華路分行帳號00000 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內,而使翔騰公司獲得不 法財物共計29萬7,000元,足以生損害於各如附表一㈡⒈編號1 、4、6、8、10、12、14、16、18、20「偽造之署押」欄所 示署押之名義人及核研所對於採購案件管理之正確性。 ⒉許瀞友、蔡朋琳、戴若雅共同承前偽造署押、行使業務上登 載不實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 及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單一犯意聯絡,其等均明知翔 騰公司並未給付如附表一㈠各編號之「項目名稱、規格」欄 、「數量」欄之「第2期(106年12月25日驗收)」欄所示之 契約內容,仍由許瀞友通知翔騰公司交付相關履約文書、證 明及統一發票等文件,蔡朋琳、戴若雅乃與黃雅琪(無證據 證明黃雅琪就許瀞友、蔡朋琳、戴若雅之共同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 等犯行知情)共同承前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單一犯意 聯絡,於106年12月25日前某日,由戴若雅依蔡朋琳之指示 配合許瀞友之要求,將各如附表一㈡⒉各編號之「不實內容」 欄所示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各如附表一㈡⒉各編號所示之維護 單、送貨單之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並由戴若雅親自或指示不 知情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在各該維護單上偽造 各如附表一㈡⒉編號1、3、5、7、9、11、13、15、17、19、2 1、23、25、27、29、31「偽造之署押」欄所示署押,蔡朋



琳、戴若雅並指示不知情之黃雅琪以翔騰公司名義填製如附 表一㈢⒉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再由戴若雅將前開 登載不實內容之維護單、送貨單暨交貨照片、不實填製之會 計憑證交予許瀞友持向核研所作為106年度本案採購案之第 二次驗收與核銷。嗣許瀞友收受前開登載不實內容之維護單 、送貨單暨交貨照片、不實填製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後,即 在該送貨單上「收件人簽名或蓋章」、「日期」欄簽署日期 並蓋用職章,並在該維護單上之「履約管理人」欄蓋用職章 ,復於106年12月25日上午10時,在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驗收紀錄」之「完成履約日 」欄登載「106年12月12日」、「履約有無逾期」欄登載「 未逾期」、「驗收經過」欄登載「①完成A~D級區無菌無塵室 清潔作業16次 ②環境監控系統調整2次」、「驗收結果」欄 勾選「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等不實事項,並將前 開登載不實內容之維護單、送貨單暨交貨照片、不實填製之 會計憑證等件附於其後,併同核研所核醫製藥中心之環境監 測合格等相關文件,上呈予不知情之監驗人員石新添、科員 邱惠雯、主驗人員徐維荃審核以為行使,並經石新添、邱惠 雯、徐維荃審核後予以核章。嗣106年度本案採購案之第二 次驗收完成後,許瀞友即於同日(106年12月25日)填寫「 採購案結報付款傳會單」,並在黏貼如附表一㈢⒉所示之不實 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之粘貼憑證用紙上「經手人」欄核章, 併同相關驗收記錄等文件,送交核研所管理科、政風室、主 計室層轉核章以辦理報結付款,致不知情之核研所主計人員 科員邱惠雯科長陳秋微、主計室主任劉淑貞陷於錯誤而核 章付款,於107年1月2日將106年度本案採購案第2期款項31 萬3,000元匯至本案帳戶內,而使翔騰公司獲得不法財物共 計31萬3,000元,足以生損害於各如附表一㈡⒉編號1、3、5、 7、9、11、13、15、17、19、21、23、25、27、29、31「偽 造之署押」欄所示署押之名義人及核研所對於採購案件管理 之正確性。 
 ㈡許瀞友於107年3月27日提出107年度本案採購案(案號:NL00 00000號)之申請,經同位素組、核研所秘書室、主計室、 政風室層層簽核及副所長核可後,辦理107年度本案採購案 之招標,蔡朋琳並指示戴若雅備妥投標文件代表翔騰公司參 與投標。嗣107年5月1日決標結果,由翔騰公司以47萬元之 決標金額得標,依決標之107年度本案採購案契約約定,翔 騰公司須於107年12月20日前履行如附表二㈠各編號之「項目 名稱、規格」欄、「數量」欄所示給付內容。詎許瀞友、蔡 朋琳及戴若雅均明知於此,蔡朋琳、戴若雅雖不具公務員身



分,竟另意圖為蔡朋琳、翔騰公司不法之所有,利用許瀞友 身為公務員而負責107年度本案採購案履約管理、驗收與報 結之職務上機會,又共同基於偽造署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 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利用 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由許瀞友製作日期為107 年5月11日、6月1日、7月2日、8月3日、9月3日、9月28日、 11月2日、12月3日之電子郵件,並寄送予翔騰公司,佯以通 知翔騰公司履行107年度本案採購案,嗣107年度本案採購案 驗收期日即107年12月20日將屆,許瀞友、蔡朋琳、戴若雅 均明知翔騰公司並未給付如附表二㈠各編號之「項目名稱、 規格」欄、「數量」欄所示之契約內容,許瀞友仍通知翔騰 公司交付相關履約文書、證明及統一發票等文件,許瀞友、 蔡朋琳、戴若雅並在上開偽造署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之犯意下,與黃雅琪(無證據證明黃雅琪就許瀞友、蔡朋琳 、戴若雅之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 書及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犯行知情)共同基於偽造署 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於107年12月20日 前某日,由戴若雅依蔡朋琳之指示配合許瀞友之要求,將各 如附表二㈡各編號之「不實內容」欄所示之不實事項,登載 於各如附表二㈡各編號所示之維護單、送貨單之業務上作成 之文書,並由戴若雅親自或指示黃雅琪及不知情之真實姓名 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在各該維護單上偽造各如附表二㈡編 號1、4、6、8、10、12、14、16、18、20、22、24、26、28 、30、32、34、36「偽造之署押」欄所示署押,蔡朋琳、戴 若雅並指示不知情之黃雅琪以翔騰公司名義填製如附表二㈢ 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再由戴若雅將前開登載不 實內容之維護單、送貨單暨交貨照片、不實填製之會計憑證 交予許瀞友持向核研所作為107年度本案採購案之驗收與核 銷。嗣許瀞友收受前開登載不實內容之維護單、送貨單暨交 貨照片、不實填製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後,即在該送貨單上 「收件人簽名或蓋章」、「日期」欄簽署日期並蓋用職章, 並在該維護單上之「履約管理人」欄蓋用職章,復於107年1 2月21日上午9時,在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行政院原子能員會核能研究所驗收紀錄」之「完成履約日」欄登載「107 年12月17日」、「履約有無逾期」欄登載「未逾期」、「驗 收經過」欄登載「完成A~D級區無菌無塵室清潔滅菌消毒, 環境監控系統TAB調整,單包裝無菌衣100件,並環境檢測報 告合格,同意驗收」、「驗收結果」欄勾選「與契約、圖說 、貨樣規定相符」等不實事項,並將前開登載不實內容之維 護單、送貨單暨交貨照片、不實填製之會計憑證、與翔騰公



司往來之電子郵件等件附於其後,併同核研所核醫製藥中心 之環境監測合格等相關文件,上呈予不知情之監驗人員即核 研所科員彭昱潔、秘書廖秀慧、主驗人員徐維荃審核以為行 使,並經彭昱潔廖秀慧徐維荃審核後予以核章。嗣107 年度本案採購案之驗收完成後,許瀞友即於107年12月22日 填寫「採購案結報付款傳會單」,並在黏貼如附表二㈢所示 之不實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之粘貼憑證用紙上「經手人」欄 核章,併同相關驗收記錄等文件,送交核研所管理科、政風 室、主計室層轉核章以辦理報結付款,致不知情之核研所主 計人員秘書廖秀慧科長陳秋微、主計室主任林淑敏陷於錯 誤而核章付款,於107年12月26日將107年度本案採購案款項 47萬元匯至本案帳戶內,而使翔騰公司獲得不法財物共計47 萬元,足以生損害於各如附表二㈡編號1、4、6、8、10、12 、14、16、18、20、22、24、26、28、30、32、34、36「偽 造之署押」欄所示署押之名義人及核研所對於採購案件管理 之正確性。
二、案經法務部廉政署(下稱廉政署)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方面
 ㈠供述證據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不符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 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 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 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引 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供述證據資料,公訴人、 蔡朋琳、戴若雅及其等辯護人對本院提示之卷證,均表示對 於證據能力沒有意見而不予爭執(見本院111年度上更一字 第126號卷【下稱本院更一卷】一第178至184頁、本院更一 卷二第55至69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 。又被告於第二審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 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條定有明文,此係因被 告已於第一審程序到庭陳述,並針對事實及法律為辯論,應 認已相當程度保障被告到庭行使訴訟權,如被告於第二審經 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為避免訴訟程序延宕,期能符 合訴訟經濟之要求,並兼顧被告訴訟權之保障,應解為被告 係放棄在第二審程序中為與第一審相異之主張,而默示同意



於第二審程序中,逕引用其在第一審所為相同之事實及法律 主張。從而,針對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倘被告於 第一審程序中已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為同意或經 認定為默示同意作為證據,嗣被告於第二審經合法傳喚不到 庭,並經法院依法逕行判決,揆諸前開說明,自應認被告於 第二審程序中,就前開審判外之陳述,仍採取與第一審相同 之同意或默示同意。查許瀞友於原審準備程序、審理時,已 就下述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表示沒有意見(見原審訴字卷一 第336頁、原審訴字卷五第28至198頁),復於本院審判時經 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而未對證據能力聲明異議 ,其辯護人亦未就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並表示沒 有意見等語(見本院更一卷一第178至184頁、本院更一卷二 第55至69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 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應 屬適當。
㈡非供述證據部分
  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 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且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自 然之關聯性,均得作為證據。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許瀞友戴若雅部分
  訊據許瀞友戴若雅就事實欄一、㈠⒈⒉㈡所載行使業務登載不 實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貪 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 犯行均坦承不諱(見原審訴字卷一第337頁、原審訴字卷五 第197、201頁、本院更一卷一第159至160、175頁、本院更 一卷二第86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黃雅琪於廉政官詢問 、偵訊時之證述(見廉政署供述證據卷【下稱供述證據卷】 二第345至353頁、桃園地檢署108年度他字第8966號卷【下 稱他卷】四第167至169頁)、證人郭裕民於廉政官詢問、偵 訊時之證述(見供述證據卷二第435至445頁、他卷四第179 至181頁)、證人周紹雄於廉政官詢問、偵訊時之證述(見 供述證據卷二第573至583頁、他卷四第175至176頁)、證人 黃燃豊於廉政官詢問、偵訊時之證述(見供述證據卷三第3 至10頁、他卷四第191至193頁)、證人鍾湧海於廉政官詢問 、偵訊時之證述(見供述證據卷三第95至102頁、他卷四第2 11至212頁)、證人吳宗緯於廉政官詢問、偵訊時之證述( 見供述證據卷三第151至158頁、他卷四第205至206頁)、證 人古漢英於廉政官詢問、偵訊時之證述(見供述證據卷三第 395至403頁、他卷四第187至188頁)、證人黃遠崑於廉政官



詢問、偵訊時之證述(見供述證據卷三第449至453頁、他卷 四第199至201頁)、證人何沐琳於廉政官詢問、原審審理時 之證述(見供述證據卷三第445至469頁、原審訴字卷三第65 至73頁)、證人趙維倫於廉政官詢問時之證述(見供述證據 卷三第537至543頁)、證人蕭富林於廉政官詢問時之證述( 見供述證據卷三第553至558頁)、證人陳亮丞於廉政官詢問 時之證述(見供述證據卷三第567至576頁)、證人徐維荃於 廉政官詢問時、偵訊時之證述(見他卷四第73至87、149至1 52頁),並有蔡朋琳與許瀞友之配偶蘇葦菻之通訊軟體「LI NE」(下稱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供述證據卷一第23 至25、43至46頁)、蔡朋琳與戴若雅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 片(見供述證據卷一第47至48、283至285、301至306、327 至329、339至341、369至371頁)、戴若雅與蔡朋琳之LINE 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供述證據卷一第49至50、331至333頁 )、蔡朋琳與黃雅琪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供述證據 卷一第51至52、335至337頁)、蔡朋琳與「肉兔Michael」 之通訊軟體「微信」(下稱微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供 述證據卷一第53至63、307至319頁)、核研所核醫製藥中心 069館核醫藥物製劑作業區Rm219潔淨室環境清潔標準作業程 序書、紀錄表、各區間平面圖、清潔維護單(見供述證據卷 一第95至118頁)、核研所105、106、107年度驗收紀錄、發 票及廠商履約書面通知單(見供述證據卷一第133至153頁) 、許瀞友與翔騰公司106至107年間之電子郵件(見供述證據 卷一第155至175、219至223頁)、蔡朋琳之LINE對話紀錄翻 拍照片(見供述證據卷一第267至273頁)、105年度送貨單 (見供述證據卷一第391至418頁)、105年度維護單(見供 述證據卷一第419至455頁)、106年度維護單(見供述證據 卷二第31至81、363至415頁)、106年度送貨單(見供述證 據卷二第87至125頁)、翔騰公司106年9月21日電子郵件及 所附發票、照片、送貨單及清潔維護單(見供述證據卷二第 133至179頁)、107年度維護單(見供述證據卷二第181至19 8、417至434頁)、鑑識審查報告(見供述證據卷二第315至 343頁、廉政署非供述證據卷【下稱非供述證據卷】二第443 至451、463至491、521至614頁、非供述證據卷三第3至33頁 )、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供述證據卷二第505至571、59 5至625頁)、069館管制區人員進出登記表(見供述證據卷 二第627至713頁、供述證據卷三第193至293、311至393頁、 非供述證據卷二第161至314頁)、黃燃豊之入出境紀錄(見 供述證據卷三第75頁)、107年度送貨單(見供述證據卷三 第471至490頁)、核研所109年2月15日核政字第1090000920



號函暨許瀞友之職務說明書、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辦理採 購作業注意事項(見非供述證據卷一第3至14頁、非供述證 據卷三第371至453頁)、106年度本案採購案卷影本(見非 供述證據卷一第19至213頁)、107年度本案採購案卷影本( 見非供述證據卷一第215至443頁)、核研所共通性輻射防護 作業程序(見非供述證據卷一第445至623頁)、進入069館 輻射作業管制區人員刷卡紀錄(見非供述證據卷二第79至16 0頁)、107年轉譯實驗室清潔標案履約日期人員進出轉譯實 驗室監視錄影檔案(見非供述證據卷二第323頁)、吳宗緯 之勞、健保投保紀錄(見非供述證據卷二第325至329頁)、 古漢英之勞、健保保投紀錄(見非供述證據卷二第331至343 頁)、蔡朋琳使用之行動電話NOTE5擷取報告(見非供述證 據卷二第365至373、377至379、383至400頁)、許瀞友持用 Iphone手機擷取報告(見非供述證據卷二第403至418、421 至440頁)、本案帳戶之存摺內頁影本(見非供述證據卷三 第455至459頁)、106年度本案採購案之招、決標公告、開 決標公告、契約三用文件、驗收紀錄、履約證明文件(送貨 單、清潔維護單)及驗收、付款等資料(見他卷一第25至16 2頁)、107年度本案採購案之招、決標公告、開決標公告、 契約三用文件、履約證明文件(送貨單、清潔維護單)及驗 收、付款等資料(見他卷一第163至311頁)、105年「069館 轉譯實驗室潔淨室例行環境清潔作業程序及TAB調整」(NL0 000000)契約、105年度本案實驗室之表5.1核研所所外臨時 或短期人員進入輻射管制區工作屬輻射工作人員認定與處理 紀錄表、表6.1核研所輻射作業工作聯繫單、核研所使用電 子式劑量計紀錄管制表、工具箱會議/工安危害因素告知紀 錄表、工具箱會議/輻射安全告知紀錄表(見他卷一第357至 380頁)、人員進入本案實驗室行進路線勘察紀錄(見他卷 一第381至386頁)、翔騰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 詢結果(見桃園地檢署108年度警聲搜字第1101號卷【下稱 警聲搜卷】第79至81頁)、廉政署109年3月24日廉北賢108 廉查北79字第1091500909號函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數 位鑑識報告及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數位採證收結案登記 暨檢查表(見桃園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944號卷【下稱偵94 4卷】三第349至393頁)、案號NL0000000、NL0000000之頭 套、口罩、鞋套、無菌衣照片(見供述證據卷一第213至215 頁)、翔騰公司106年1月24日電子郵件(見供述證據卷一第 237至242頁)、107年度「069館核醫藥物製劑作業室維護」 決標公告(見供述證據卷一第263至266頁)、069館環境清 潔作業(NL0000000)、(NL0000000)契約書(見供述證據



卷一第361至364頁)、105年度069館轉譯實驗室清潔案履約 及進出管制情形一覽表(見供述證據卷一第387至389頁)、 106年4月份、107年5月份銷售月報(見供述證據卷二第233 至235頁)、翔騰公司105年12月21日、105年7月22日、107 年12月21日二聯式統一發票(見供述證據卷二第303至305頁 )、翔騰公司105年5月至12月行事曆(含每日代辦事項)( 見供述證據卷二第307至314頁)、106、107年度本案實驗室 潔淨室例行環境清潔作業程序及TAB調整定期彙送及決標公 告(見供述證據卷二第355至361頁)、案號N0000000、N000 0000號報結核銷附件(含核研所核醫制藥中心環境監測指令 、PIC/S_環境監測結果總結報告表、核研所核醫製藥中心PI C/S_069館_Rm219_浮游菌測試報告記錄表、附著菌測試報告 記錄表、落下菌測試報告記錄表、空氣懸浮微粒測試報告記 錄表、PIC/S_069館溫溼度測試記錄表)(見供述證據卷二 第447至458、461至474、477至503頁)、核研所069館平面 圖(見供述證據卷二第585至586頁)、106、107年度維護單 出工人員明細(見供述證據卷三第19、409至410頁)、翔騰 公司派工明細(見供述證據卷三第77至94頁)、核研所承攬 商輻射安全管理契約附加條款(見供述證據卷三第405至406 頁)、翔騰公司勞保投保名冊(見供述證據卷三第423至443 頁)、069館核醫藥物製劑作業室維護案規範書、潔淨室例 行環境清潔作業程序及TAB調整作業規範(見供述證據卷三 第545至551、559至565頁)、106及107年219實驗室使用情 形(見供述證據卷三第577至579頁)、核研所採購(財物、 工程、勞務)作業授權及權責劃分表(見供述證據卷三第58 1頁)、核研所辦理採購作業注意事項暨附件1至16(見供述 證據卷三第583至608頁)、核研所109年1月20日核政字第10 90000612號函暨108年核研所廠商、來賓入所申請單、許瀞 友歷次領取及遺失員工識別證之紀錄、門禁管制要點、許瀞 友遺失之員工識別證,是否已註銷及能否再使用進出069館 轉譯實驗室門禁之說明、核研所069館219室門禁刷卡紀錄( 見非供述證據卷三第35至369頁)、106年廠商069館管制區 進出紀錄(見他卷一第619頁)、核研所(108年)廠商工作 證申請單(見桃園地檢署108年度警聲調字第294號卷【下稱 警聲搜卷】第39頁)、許瀞友之公務人員履歷表(見警聲搜 卷第97至100頁)、檢視蔡朋琳手機(扣押物編號C-1-9)內 之LINE及微信重要對話內容報告書暨附件1-1至5(見偵944 卷一第37至84頁)、核研所109年1月20日核政字第10900006 07號函暨核研所069館219室門禁刷卡紀錄(見偵944卷二第6 1至193頁)、被告/第三人匯款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及國庫



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見偵944卷三第123至127頁)、原審 法院109年7月31日勘驗筆錄(見原審訴字卷二第65至66頁) 、核研所109年10月23日核政字第1090008187號函暨所附光 碟及附件1至附件13(原審訴字卷三第89至662頁)、翔騰公 司變更登記表(本院更一卷一第283至291頁)等件附卷可稽 ,堪認許瀞友戴若雅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均可採 信,其等如事實欄一所載共同偽造署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 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貪污 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犯 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㈡蔡朋琳部分 
訊據蔡朋琳就事實欄一所載各項客觀事實並不爭執,然矢口 否認有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 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犯行,辯稱:我事先不知情,是事 後才知道,我否認犯罪云云,其辯護人則以:依許瀞友及戴 若雅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可知,清潔日期為許瀞友一人編纂 ,戴若雅係基於信賴公務員而依許瀞友指定之日期製作維護 單,於106年驗收時,許瀞友完全沒有跟蔡朋琳聯繫,107年 驗收時,許瀞友只有找戴若雅,且許瀞友未曾告知蔡朋琳及 戴若雅「翔騰公司未派工仍給予結案、給付報酬」等語。另 依戴若雅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可知蔡朋琳係於隔年才詢問 前1年度之請款及派工情形,在翔騰公司實際於106、107年 間均沒有派工的情形下,蔡朋琳仍在107年1月23日、108年1 月14日傳送LINE訊息予戴若雅向其要前翔騰公司前1年度即1 06年、107年之派工資料跟發票,此表示蔡朋琳主觀上不知 悉翔騰公司並未實際履約,戴若雅則分別回覆蔡朋琳:「10 6年度轉譯實驗室案,今年度一工都沒派」、「今年還是一 樣我們只出發票還有一些請款文件,並無派工。」等語,可 知戴若雅均是在核研所撥款後,經蔡朋琳詢問,才告知蔡朋 琳無派工之情形。且蔡朋琳亦未指示戴若雅無派工也應製作 不實文件請款。若蔡朋琳與戴若雅明知不用派工即可請款, 蔡朋琳無須再請戴若雅整理派工紀錄,況且蔡朋琳要求員工 聽從業主指示辦理並無不妥或違背常情之處。戴若雅許瀞 友均未證稱有告知蔡朋琳無須交付無菌衣亦可結案等語,蔡 朋琳對於未交付無菌衣給核研所一事並不知情。另外,蔡朋 琳並不會去特別注意行事曆而知道翔騰公司有無派工乙事, 戴若雅於廉政官詢問時係證稱:我曾事前「提醒」蔡朋琳說 069館都沒有派工等語,戴若雅既然稱「提醒」等語,顯然 這就是事後的事。許瀞友為核研所承辦人,而本案受騙之人



亦為核研所,本案施用詐術及受騙之人為同1人,無從成立 詐欺罪。若受騙者為徐維荃,然徐維荃係依據功能性驗收, 故徐維荃並未受騙。若是不知情之主計人員陷於錯誤,主計 人員為何人,卷內毫無資料,且若徐維荃未陷於錯誤,主計 人員又如何陷於錯誤,故許瀞友應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 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該罪並無排除對向犯之情形,否則若 蔡朋琳有交付賄款予許瀞友,蔡朋琳、許瀞友將分別成立行 賄、收賄罪,單純交付賄款行為豈會變更圖利行為本質?導 致倘蔡朋琳未交付賄款,卻淪為圖利罪共同正犯之不合理情 形,由此可知圖利罪並無必然對向關係而排除對向犯之適用 ,是蔡朋琳不能成立圖利罪之共同正犯等語為蔡朋琳辯護。 ⒈蔡朋琳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事實欄一所載各項客觀事實並 不爭執(見本院更一卷一第175頁),並有上述理由欄三、㈠ 所載之各項證據足以佐證,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⒉本件關於蔡朋琳部分應予審究者,為蔡朋琳就事實欄一所載 偽造署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是否與許瀞友、戴 若雅、黃雅琪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就事實欄一所載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貪污治罪條例 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犯行,是否 與許瀞友戴若雅具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第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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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騰環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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