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易字第3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能俊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
第612號,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79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犯附表一編號1至11之詐欺取財罪,各處如該附表編號本院判決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係址設新北市○○區○○路0號1樓「慈田診所」之執業醫師 ,該診所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簽訂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依約辦理全民健 康保險醫療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於辦理全民健康保險特 約服務而執行醫療業務時,應將就診日期、主訴、檢查項目 及結果、診斷或病名、治療、處置或用藥及其他情形,據實 填載於病患之病歷資料,並按實際診療情形向健保署申報核 付醫療給付費用,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及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之犯意,明知於附表二編號1至7 所示就診日期,未對林顯璋等7名病患為各該編號「虛偽登 載內容欄」所示診斷內容及醫療項目,亦未於附表二編號8 、9就診日期欄所示時間,為乙○○、黃妍蓉本人看診治療及 實施換藥、甘油球灌腸,竟將各該不實診療紀錄,登載於其 業務上所做成之電子診療紀錄單內,據以轉錄製作成不實之 門診醫療服務點數及醫令清單、門診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 之電磁紀錄,透過電腦連線傳輸,於次月20日前提交至健保 署之方式,申報請領醫療費用而行使之(總表之申報日期及 當月不實請領內容,均詳附表一所載),致健保署承辦人員 陷於錯誤,認甲○○確有對如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之病患進行 各編號虛偽登載內容欄所示診斷及醫療項目,遂依健保點數 給付甲○○醫療費用,甲○○以此方式向健保署詐得新臺幣(下 同)15,421元(申報健保點數合計16,470點,點值換算後之 金額為15,421元)之健保醫療費用,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二
編號1至9所示病患電子病歷管理及健保署對於健保醫療業務 管理與醫療費用核付之正確性。嗣經健保署派員辦理專案查 核,始悉上情,而以抵扣方式全數追回上開健保給付金額。二、案經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供述證據,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 甲○○對證據能力無意見(證明力另詳後述),迄至言詞辯論 終結前均無異議;另非供述證據部分,核無違反法定程序取 得之情形,且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均認有證據能力 。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坦承為「慈田診所」負責醫師,且該診所為全民健 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附表二所示病患中有未實施診斷 內容及醫療項目,或未看診而登載於病歷,並向健保署申報 領得費用共15,421元(申報健保點數合計16,470點,點值換 算後之金額為15,421元)等情,但否認有詐欺取財之犯行, 辯稱:慈田診所未設「門前藥局」,配合醫藥分業而將處方 籤完全釋出,因而只有診療費收入,且服務低收入街友,幫 他們上繳每一人之部分負擔50元,整體而言,我沒有詐欺之 不法所有意圖或業務登載不實之犯意,並沒有詐領健保費云 云。經查:
㈠被告為「慈田診所」之負責醫師,該診所與健保署簽訂「全 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依約辦理全民健康保 險醫療業務,被告並於附表二編號1至7為病患看診後,將與 病患就診無關且無實際執行之醫療處置,作成電子診療紀錄 ,又附表二編號8、9係未對本人看診治療及實施醫療處置但 作成電子診療紀錄(詳細不實內容及申報點數,如附表二各 該編號所示),並以電腦傳輸轉錄產生相關門診醫療服務點 數及醫令清單、門診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之電磁紀錄,分 別於108年2月14日、3月15日、4月19日、5月17日、6月15日 、7月18日、8月21日、9月17日、10月15日、11月18日、12 月16日提出向健保署申報請領醫療費用給付等情,業據被告 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本院卷第104至105頁、第528頁, 但辯稱主觀上無犯罪故意,另詳後述),且據證人林顯璋、 王富民、張嘉蘭、王綺蓁、陳俐璇、許正鼎、王冠仁、黃妍 蓉於健保署訪查時及證人黃弈綺於原審審理時證述甚明,並 有健保署109年5月1日健保查字第1090044288號函暨所附慈
田診所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醫療服務機構合約與印鑑卡 、診療紀錄單、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保險對象IC 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健保署112年3月27日健保北字第11 28204967號函暨所附108年1月至12月各次申報之「特約醫事 服務機構門診醫療服務點數及醫令清單」、「特約醫事服務 機構門診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在卷可稽(偵卷第2至3頁 、第9至15頁、第16至79頁,原審易字卷第199至204頁,本 院卷第349至351頁、第357至377頁、光碟1片)。又被告申 報上開醫療費用,經健保署核撥,金額共15,421元(申報健 保點數合計16,470點,點值換算後之金額為15,421元),有 健保署109年2月24日健保北字第1091502269A號函、110年11 月8日健保北字第1101505200號函、112年3月27日健保北字 第1128204967號函(偵卷第106至108頁,原審易字卷第121 至123頁,本院卷第349至351頁)附卷可憑。 ㈡按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 ;又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 行年、月、日,並應記載就診日期、主訴、檢查項目及結果 、診斷或病名、治療、處置或用藥等情形及其他應記載事項 ,醫師法第11條前段、第12條定有明文,病歷記載乃醫師執 行業務之範疇,應據實製作。查:
⒈如前所述,附表二編號1至5、7之病患即證人林顯璋、王富民 、張嘉蘭、王綺蓁、陳俐璇、王冠仁均證稱無由醫師執行糞 崁塞清除、甘油球灌腸之處置,但相關診療紀錄及申報醫療 費用之表單卻有記載,被告亦坦承此情(本院卷第104頁) ,此部分所為該當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 ⒉又有關附表二編號6、7換藥部分,證人許正鼎於健保署訪查 時證稱:當次因外傷就診,口述症狀後,醫師開藥單讓我領 藥膏和口服藥,沒有脫褲子讓醫師換藥,藥膏是回家自己擦 等語(偵卷第49頁),證人王冠仁於健保署訪查時證稱:有 在慈田診所拿過藥膏、貼布,但並沒有因傷口而在該診所換 藥等語(偵卷第122頁),而證人丁○○(健保署台北業務組 視察)於原審時證稱:換藥一定是有傷口做適當處置,應是 實際上有身體上接觸等語(原審易字卷第218頁),被告雖 稱均經醫療判斷,不能僅以沒有把藥擦在患者身上即判斷沒 有換藥云云,但診察、治療、藥事等醫令代碼各有不同,各 該病患本人縱有實際就診,但製作病歷並申報沒有實際執行 之換藥處置,即與客觀醫療處置內容不符,故被告所辯並無 可採,此部分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亦堪認定。 ⒊有關附表二編號8部分,證人乙○○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於108 年間,我只有108年1月30日有親自去慈田診所看診,之後我
本人沒有再去看診過,都是請我母親陸續去幫我拿藥,1個 月可能會拿2到3次,有拿過過敏鼻炎、胃藥、止痛藥,母親 有跟我說藥都是被告開的,108年間我沒有腳扭傷、摔傷, 也沒有皮膚疹、手挫傷去慈田診所看診,也沒有去換藥、甘 油球灌腸等語明確(原審易字卷第199至204頁);證人丙○○ 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因為乙○○不方便去慈田診所,所以我有 拿乙○○的健保卡去拿向被告拿藥,大部分都是拿胃藥、止痛 藥,偶爾我女兒說她哪裡不舒服就拿其他的藥,1個月會拿2 到4次左右,我和我女兒都有胃食道逆流的問題,我會跟被 告說我女兒要拿胃藥,是飯前的還是飯後的,有時候會跟被 告說藥吃完了,麻煩被告開一下,有時我會說頭又痛了、胃 又不舒服了、胃藥沒了、止痛藥沒了,請被告開藥,拿回來 的藥我和乙○○都會吃,乙○○的部分只是由我單純去拿藥而已 ,我只有講自己頭痛等狀況給被告聽,至於我女兒的狀況, 我只有跟被告說藥吃完了,乙○○沒有去慈田診所換藥或甘油 球灌腸等語明確(原審易字卷第205至213頁);被告於原審 時亦供承附表二編號8部分實際上並沒有幫乙○○看診,但乙○ ○的病情我都有瞭解,每次都有徵詢丙○○,我有浮報乙○○換 藥及甘油球灌腸的費用等語(原審易字卷第80頁、第83頁、 第223頁),並有乙○○之診療紀錄單、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 錄明細表、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偵卷第62至 71頁)在卷可憑。以上足認附表二編號8所示就診日期,乙○ ○均未親自就醫,均係由其母丙○○持乙○○之健保卡至慈田診 所,由被告開給藥物,且被告亦未提供乙○○換藥及甘油球灌 腸之醫療處置甚明。查乙○○住居所均在新北市三重區,屬市 區交通便利之處所,並非在山地、離島、偏僻地區,又依前 揭乙○○之證述及被告之供述,乙○○為行動能力正常之成年人 ,僅係因為上班、上課,不方便安排時間至診所看診,實無 特殊、急迫而無法親自至診所就診之情事,是本案並不符合 醫師法第11條但書之規定。又被告於附表二編號8所示就診 日期開立藥物之方式,均不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7 條規定之情形,被告自不得在未親自為乙○○本人診察之情況 下,開給藥劑交予乙○○之家屬丙○○,被告辯稱因丙○○有重度 情緒憂鬱,不敢違逆她云云,無可解免其違反規定不實申報 之責,此部分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堪以認定。 ⒋有關附表二編號9部分,證人黃妍蓉於健保署訪查時證稱:10 8年間只去過1次慈田診所拿取痠痛貼布,我身上沒有傷口在 該診所執行換藥,也沒有執行甘油球灌腸之項目等語(偵卷 第72至73頁),被告亦坦承此情(原審易字卷第80頁,本院 卷第105頁),並有黃妍蓉之診療紀錄單、保險對象門診就
醫紀錄明細表、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偵卷第 74至79頁)在卷可憑。至於被告辯稱因黃妍蓉的母親及姑媽 黃香連來診所,我提供她們醫療服務都沒有收費,紀錄在黃 妍蓉的健保卡內云云,但健保卡乃個人專用而不得共用,持 用他人之健保卡看診有違規定,病患積欠費用時,應依正當 途徑追償或請該病患一定期限內補提其個人之健保卡,當無 准違規持用他人之健保卡看診、申報醫療費用以抵償欠費, 被告此舉更坐實確實違反規定不實申報,此部分行使業務登 載不實準文書堪以認定。
㈢被告明知未於附表二編號1至7就診日期欄所示時間,對林顯 璋等7名病患為各編號「虛偽登載內容欄」所示診斷內容及 醫療項目,亦未於附表二編號8、9就診日期欄所示時間,為 乙○○、黃妍蓉看診治療及實施換藥、甘油球灌腸,竟刻意登 載不實之診斷內容及醫療處置,據以製作不實之電磁紀錄, 上網傳輸至健保署申報請領醫療費用,其傳達與客觀事實不 符之資訊,自屬施以詐術,且具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應可 認定,因此致健保署承辦人員陷於錯誤,遂依健保點數給付 被告醫療費用,被告因而詐得合計16,470點健保點數(點值 換算後虛報金額15,421元)之健保醫療費用,其行為自已該 當刑法上之詐欺取財罪。至於被告辯稱慈田診所服務街友或 低收入之病患,減免其等費用,且響應醫藥分業,沒有門前 藥局之設,完全釋出處方箋,造成診所虧本經營云云,容屬 被告個人經營診所之理念,或整體健保制度有關醫藥分業制 度確立、門前藥局弊端改正,不足以作為正當化虛、浮報一 般病患就醫紀錄以請領醫療費用之免責事由。且依卷附被告 之前案紀錄表,先前已有未核實請領健保醫療費用而經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6062、19453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之紀錄,足徵被告當知不實申報係違反健保特 約規定,不得據以領取醫療費用,猶為本案各次之不實申報 並獲取醫療給付,其顯係故意以不實之診斷內容及醫療處置 為申報內容欺瞞健保署,並有從中牟得利益之不法所有意圖 。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至於被告聲請傳喚證人黃香連,欲證明她有欠費欠卡,且 介紹黃妍蓉的母親持黃妍蓉的健保卡就診,就是要幫她還卡 等情,縱然屬實,無礙本件事實之認定,認無調查之必要, 附此敘明。
二、論罪科刑及撤銷原判決之說明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15條已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於同年1 2月27日施行,本次修正係將上開條文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
為新臺幣,且其罰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 規定提高為30倍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對被告並 無有利或不利,故無新舊法比較問題,依法律適用之一般原 則,適用裁判時法。
㈡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 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 ,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 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 亦同,刑法第22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為慈 田診所之醫師,係從事醫療業務之人,製作內容不實之電子 診療紀錄,透過電腦轉錄傳輸為不實之門診醫療服務點數及 醫令清單、門診醫療服務點數申報總表之電磁紀錄至健保署 ,此電磁紀錄已足以為表示被告有為病患診療、確立診斷結 果而據以申報請領醫療費用給付之用意證明,依前揭規定, 應以文書論。故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 、第220條第2項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及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製作不實之業務上準文書後, 持向健保署申報醫療費用而行使之行為,其業務登載不實之 低度行為,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
㈢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 法」第3條、第4條、第6條及第9條之規定略以,保險醫事服 務機構向保險人申報醫療費用,應檢具完整之醫療費用申報 表單,當月份之費用申報,應於次月二十日前為之,符合前 開規定申報醫療費用,保險人應辦理暫付事宜。是以被告係 逐月請領醫療費用,為申報當月份費用之相同目的而基於單 一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意決意,於同一月份內之 密切時間、相同地點多次製作不實醫療內容之電子診療紀錄 及服務點數、醫令清單、申報總表等電磁紀錄,透過電腦連 線傳輸健保署,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 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而論以接續犯,並與次月二十日前所申報當月份費用所犯詐 欺取財罪,有手段與目的之局部重合關係,而為一行為同時 觸犯刑事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應依想像 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又申報醫療費用係 按月為之,故如附表一所示各月份申報之詐欺取財犯行(共 11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別處罰。起訴書雖僅 記載被告虛報健保點數日期自108年1月1日至同年11月26日 止(如附表二就診日期),然亦載明被告傳輸該等不實紀錄 檔案向健保署詐得健保點數之犯罪事實,核與本案所認定之
事實相同。又因健保之醫療費用申報係按月為之,故行為可 按月區分,起訴書將本案各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及各 次詐欺取財均依接續犯而各論以一罪,再依想像競合犯從一 重處斷,容有未洽,均併予敘明。
㈣被告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易字 第2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 以103年度上易字第233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04年10月 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固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惟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 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 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最高 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本 件檢察官於起訴時並無主張構成累犯之事實及加重其刑之理 由,是認被告均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餘地 。
㈤另被告雖稱本案係因其自首而查獲云云,但刑法所稱之自首 ,係指犯人在犯罪未發覺之前,向該管公務員告知其犯罪, 而不逃避接受裁判。觀之本案查獲過程,依健保署109年5月 1日健保查字第1090044288號函敘明被告於108年8月29日來 函自清王姓保險對象(王○凌)以冒名頂替方式就診等語, 但本案起訴事實與該名王姓保險對象(王○凌)之費用申報 無關,而是因之後健保署分析發現慈田診所部分個案就診次 數偏高,且頻繁申報甘油球灌腸、換藥、糞崁塞清除等三項 處置,疑有申報不合理情形,立案查核而查獲(偵卷第2頁 ),從而被告就本案附表二各病患之病歷不實登載及請領醫 療費用,並非其主動或透過他人轉告而向有偵查犯罪職權之 公務員申告犯罪事實,即無刑法自首減輕之適用。 ㈥原審以被告之本案犯行事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本案被告詐欺之對象並非個別病患,而是健保署,且有 關各病患之診療紀錄及服務點數及醫令清單、申報總表等電 磁紀錄,係被告從事業務反覆製作之準文書,因申報係逐月 行之,故相同月份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之行為可論以 接續犯,再與詐欺取財罪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並就各 月份之申報所犯詐欺取財罪數罪併罰。原審以病患人數並輔 以就診日期為行為罪數區別基準,與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 申報與核付之實況不符,即有未妥。被告上訴爭辯其主觀上 並無詐欺、業務登載不實之犯意云云,並無可採,已經本院 指駁如前,但原判決關於罪數認定有如上可議之處,無可維 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之。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身為開業醫師,以如前
手段虛、浮報醫療費用,危害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完整性及 正確性,所為可議,斟酌被告犯罪動機、手段、目的,就附 表二所示各病患虛、浮報健保點數之情節,詐得金額共計15 ,421元非鉅,業經健保署追扣完畢,有健保署112年3月27日 健保北字第1128204967號函可憑,並審酌被告之犯後態度及 告訴代理人對於量刑之意見,暨被告自述大學畢業之教育程 度,目前經營慈田診所,需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生活 經濟狀況及先前已有向健保署虛報醫療費用,經健保署裁處 及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之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附表一本院判決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另參酌被告各次行為同質性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所 侵害者非屬不可回復之法益,復就所犯之罪整體評價應受非 難及矯治之程度,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刑法 第51條第6款規定,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拘役50日以上, 各刑合併已逾120日,不得逾120日)、個人更生教化等情狀 ,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被告雖請求為緩刑之諭知, 但依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於108年1月29日曾因妨 害名譽案遭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5年內曾因故意犯罪受有 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與刑法第74條緩刑宣告之要件不符,附 此敘明。
㈧末查被告向健保署詐得15,421元,為其犯罪所得,然業經健 保署追扣完畢,有健保署112年3月27日健保北字第11282049 67號函可憑,犯罪所得形同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此部分 即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魏子凱提起公訴,檢察官壽勤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許曉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醫療費用申報日期 對應附表二之違規申報內容 本院判決 備註 1 108年2月14日 林顯璋 108年1月29日,263點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人,16筆,健保點數共3680點 王冠仁 108年1月5日,40點 王冠仁 108年1月5日,40點 王冠仁 108年1月29日,40點 王冠仁 108年1月30日,40點 王冠仁 108年1月31日,40點 黃弈綺 108年1月31日,353點 黃妍蓉 108年1月1日,353點 黃妍蓉 108年1月2日,353點 黃妍蓉 108年1月4日,40點 黃妍蓉 108年1月6日,353點 黃妍蓉 108年1月8日,353點 黃妍蓉 108年1月9日,353點 黃妍蓉 108年1月14日,353點 黃妍蓉 108年1月16日,353點 黃妍蓉 108年1月23日,353點 2 108年3月15日 王冠仁 108年2月1日,40點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人,3筆,健保點數共746點 黃弈綺 108年2月15日,353點 黃弈綺 108年2月27日,353點 3 108年4月19日 王綺蓁 108年3月5日,40點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人,5筆,健保點數共1308點 許正鼎 108年3月13日,40點 黃弈綺 108年3月5日,522點 黃弈綺 108年3月6日,353點 黃弈綺 108年3月13日,353點 4 108年5月17日 黃弈綺 108年4月2日,522點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人,2筆,健保點數共1044點 黃弈綺 108年4月30日,522點 5 108年6月15日 黃弈綺 108年5月8日,353點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人,6筆,健保點數共1661點 王富民 108年5月21日,40點 張嘉蘭 108年5月21日,40點 黃弈綺 108年5月23日,522點 黃弈綺 108年5月24日,353點 黃弈綺 108年5月27日,353點 6 108年7月18日 陳俐璇 108年6月10日,40點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人,5筆,健保點數共1452點 黃弈綺 108年6月1日,353點 黃弈綺 108年6月3日,353點 黃弈綺 108年6月10日,353點 黃弈綺 108年6月18日,353點 7 108年8月21日 黃弈綺 108年7月15日,522點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人,2筆,健保點數共875點 黃弈綺 108年7月19日,353點 8 108年9月17日 黃弈綺 108年8月6日,522點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人,8筆,健保點數共1741點 王冠仁 108年8月15日,40點 王冠仁 108年8月20日,40點 王冠仁 108年8月21日,40點 王冠仁 108年8月28日,40點 黃弈綺 108年8月22日,353點 黃弈綺 108年8月23日,353點 黃弈綺 108年8月27日,353點 9 108年10月15日 黃弈綺 108年9月3日,522點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人,5筆,健保點數共2121點 黃弈綺 108年9月16日,359點 黃弈綺 108年9月18日,359點 黃弈綺 108年9月30日,359點 黃妍蓉 108年9月16日,522點 10 108年11月18日 王冠仁 108年10月26日,40點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人,2筆,健保點數共399點 黃弈綺 108年10月18日,359點 11 108年12月16日 王綺蓁 108年11月9日,40點 甲○○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人,4筆,健保點數共1443點 黃弈綺 108年11月6日,359點 黃弈綺 108年11月26日,522點 黃妍蓉 108年11月1日,522點 附表二
編號 病患 就診日期 虛偽登載內容 虛報項目及詐領健保點數 申報日期 證人證述 證據出處 1 林顯璋 108年1月29日18時37分許 多日沒大便、腹脹、便祕、糞挖清除 糞嵌塞清除263點 108年1月29日23時57分許 林顯璋於健保署訪談時證稱:我因為腰閃到、痠痛,去慈田診所由被告看診,有把腰部露出來給被告看,但沒有脫下褲子,我從來沒有在慈田診所脫下褲子被醫師執行任何清除糞便清除的動作。 1.林顯璋於健保署訪談時之證述(偵卷第16-17背頁) 2.診療紀錄單(偵卷第18頁) 3.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偵卷第18背頁) 4.健康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偵卷第19-21背頁) 2 王富民 108年5月21日10時7分許 甘油球灌腸 甘油球灌腸40點 108年5月22日0時22分許 王富民於健保署訪談時證稱:我因為右腳大拇趾有灰指甲,所以至慈田診所就診,看診完有拿到藥單到隔壁藥局拿藥,有拿到一罐油劑,是針對灰指甲的,好像也有拿化痰的口服藥,我沒有便秘或排便不順,沒有在慈田診所被醫師執行甘油球灌腸過。 1.王富民於健保署訪談時之證述(偵卷第22-23頁) 2.診療紀錄單(偵卷第23背頁) 3.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偵卷第24頁) 4.健保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偵卷第25頁) 3 張嘉蘭 108年5月21日17時59分許 甘油球灌腸 甘油球灌腸40點 108年5月22日0時22分許 張嘉蘭於健保署訪談時證稱:我平時沒有便秘的情況,去慈田診所就是單純拿糖尿病的藥,並沒有被醫師執行甘油球灌腸這個項目。 1.張嘉蘭於健保署訪談時之證述(偵卷第26-27背頁) 2.診療紀錄單(偵卷第18、28頁) 3.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偵卷第28背頁) 4.健保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偵卷第29-30背頁) 4 王绮蓁 108年3月5日17時50分許 甘油球灌腸 甘油球灌腸40點 108年4月5日10時3分許 王绮蓁於健保署訪談時證稱:我因為鼻子過敏、胃食道逆流、貧血,所以有去慈田診所看診。偶爾工作割傷或皮膚癢也會至慈田診所換藥和看診,也有在診所抽血檢查過一次。另外也有拿過慢性病連續性處方箋。我沒有在慈田診所被醫師執行過甘油球灌腸,只有去藥局領過甘油球帶回家。在慈田診所時,被告有說要幫我做甘油球灌腸,但是因為他是男醫師,所以我拒絕。 1.王绮蓁於健保署訪談時之證述(偵卷第31-32頁) 2.診療紀錄單(偵卷第33-36頁) 3.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偵卷第36背頁-39頁) 4.健保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偵卷第39背頁-41頁) 108年11月9日10時18分許 甘油球灌腸40點 108年11月30日23時42分許 5 陳俐璇 108年6月10日12時許 甘油球灌腸 甘油球灌腸40點 108年6月10日23時43分許 陳俐璇於健保署訪談時證稱:我因為過敏、氣喘、蕁麻疹,有去慈田診所看診,另因為不容易排便,所以醫師也有開過口服胃腸藥給我,但我沒有在慈田診所由醫師替我執行甘油球灌腸過,基本上我吃口服軟便藥就可以排便了,所以不需要做甘油球灌腸。 1.陳俐璇於健保署訪談時之證述(偵卷第42-43背頁) 2.診療紀錄單(偵卷第44頁) 3.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偵卷第45頁) 4.健保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偵卷第46-47頁) 6 許正鼎 108年3月13日19時46分許 換藥 換藥40點 108年3月14日1時40分許 參理由欄貳、三、(一) 1.許正鼎於健保署訪談時之證述(偵卷第48-49背頁) 2.診療紀錄單(偵卷第50頁) 3.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偵卷第50背頁) 4.健保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偵卷第51頁) 7 王冠仁 108年1月4日11時9分許 換藥 換藥40點 108年1月5日1時31分許 王冠仁於健保署訪談時證稱:我因為過敏性鼻炎,所以會到慈田診所就診,在慈田診所也有拿過一些身體外用藥膏,那是拿來擦身體的某些部位有長類似癬的情況,是拿一整條的藥膏。另因為身體痠痛,所以被告有開一些水性痠痛貼布給我。我也有因為排便不順暢,在慈田診所拿過甘油球,但是我是帶回家自己使用,並非在診所由醫師幫我執行,也沒有任何傷口在慈田診所換藥。 1.王冠仁於健保署訪談時之證述(偵卷第52-53頁) 2.診療紀錄單(偵卷第54-55背頁) 3.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偵卷第56-57背頁) 4.健保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偵卷第58-59背頁) 108年1月5日21時1分許 甘油球灌腸 甘油球灌腸40點 108年1月6日23時45分許 108年1月29日19時56分許 換藥 換藥40點 108年1月29日23時57分許 108年1月30日10時30分許 換藥 換藥40點 108年1月30日23時27分許 108年1月31日11時15分許 甘油球灌腸 甘油球灌腸40點 108年1月31日23時28分許 108年2月1日20時14分許 換藥 換藥40點 108年2月3日0時35分許 108年8月15日11時54分許 換藥 換藥40點 108年8月15日23時55分許 108年8月20日9時44分許 換藥 換藥40點 108年8月21日0時9分許 108年8月21日11時14分許 換藥 換藥40點 108年8月21日23時18分許 108年8月28日11時16分許 換藥 換藥40點 108年8月29日0時50分許 108年10月26日10時56分許 換藥 換藥40點 108年10月27日14時20分許 8 黃羿绮 108年1月31日9時50分許 扭到左腳摔跤擦傷、left leg injury abrashion、wound 3×3 cm、local cellulitis、損傷、換藥 換藥和診察費353點 108年1月31日23時28分許 參理由欄貳、四、(一)、(二) 1.黃羿绮於健保署訪談時及審理中證述(偵卷第60-61頁、本院卷第199-204頁) 2.丙○○於審理時之證述(本院卷第205-213頁) 3.診療紀錄單(偵卷第62-65背頁) 4.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偵卷第66-69頁) 5.健保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偵卷第69背頁-71背頁) 108年2月15日10時3分許 扭到左腳摔跤擦傷、損傷、換藥 換藥和診察費353點 108年2月15日23時42分許 108年2月27日11時33分許 扭到左腳摔跤擦傷、損傷、換藥 換藥和診察費353點 108年2月27日23時57分許 108年3月5日10時56分許 COUGH2星期、喘不過氣來兩天、我有氣喘、咳嗽就會喘、氣喘、常常咳嗽、咳兩天就會喘上次吃得藥很有效、smoking++、cough for one week、dyspnea since last night、breath sound:wheezing++、氣喘併氣喘積重狀態、緩慢運送型便祕 診察費522點 108年3月5日23時12分許 108年3月6日11時13分許 扭到左腳摔跤擦傷、LOCAL CELLULITIS、損傷、換藥 換藥和診察費353點 108年3月6日23時59分許 108年3月13日11時1分許 扭到左腳摔跤擦傷、LOCAL CELLULITIS、損傷、換藥 換藥和診察費353點 108年3月14日1時40分許 108年4月2日10時19分許 這幾天不停流鼻水打噴嚏、rhinorrhea and sneeze in the morning、我本來鼻子就過敏、上次吃得藥很有效、nasal creeze(+)、distress、過敏性鼻炎 診察費522點 108年4月3日1時27分許 108年4月30日10時32分許 COUGH2星期、喘不過氣來兩天、我有氣喘、咳嗽就會喘、氣喘、常常咳嗽、咳兩天就會喘上次吃得藥很有效、smoking++、cough for one week、dyspnea last night、breath sound:wheezing++、氣喘併氣喘積重狀態、緩慢運送型便祕 診察費522點 108年5月3日9時29分許 108年5月8日11時23分許 扭到左腳摔跤擦傷、LOCAL CELLULITIS、損傷、換藥 換藥和診察費353點 108年5月8日22時43分許 108年5月23日9時31分許 這幾天不停流鼻水打噴嚏、rhinorrhea and sneeze in the morning、我本來鼻子就過敏、上次吃得藥很有效、nasal creeze(+)、distress、過敏性鼻炎 診察費522點 108年5月24日1時16分許 108年5月24日9時31分許 扭到左腳摔跤擦傷、皮膚疹、LOCAL CELLULITIS、損傷、換藥 換藥和診察費353點 108年5月24日23時58分許 108年5月27日10時8分許 晚上睡覺抽筋、右腿擦傷、本態性顫抖、損傷、換藥 換藥和診察費353點 108年5月28日0時7分許 108年6月1日9時30分許 胃痛、受傷疼痛、損傷、急性消化性潰瘍,部位未明示,未伴有出血或穿孔、換藥 換藥和診察費353點 108年6月3日23時26分許 108年6月3日9時53分許 手剉傷、損傷、急性消化性潰瘍,部位未明示,未伴有出血或穿孔、換藥 換藥和診察費353點 108年6月3日23時26分許 108年6月10日9時50分許 皮膚疹、剉傷、損傷、急性消化性潰瘍,部位未明示,未伴有出血或穿孔、換藥 換藥和診察費353點 108年6月10日23時43分許 108年6月18日10時33分許 胃痛、右腳擦傷、損傷、急性消化性潰瘍,部位未明示,未伴有出血或穿孔、換藥 換藥和診察費353點 108年6月19日2時20分許 108年7月15日9時21分許 這幾天不停流鼻水打噴嚏、rhinorrhea and sneeze in the morning、我本來鼻子就過敏、胃痛、nasal creeze(+)、distress、過敏性鼻炎 診察費522點 108年7月16日0時2分許 108年7月19日17時31分許 胃痛、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甘油球灌腸 甘油球灌腸和診察費353點 108年7月20日2時4分許 108年8月6日18時57分許 COUGH2星期、喘不過氣來兩天、我有氣喘、咳嗽就會喘、氣喘、常常咳痰、咳兩天就會喘上次吃得藥很有效、smoking++、cough for one week、dyspnea last night、breath sound:wheezing++、氣喘併氣喘積重狀態、緩慢運送型便祕 診察費522點 108年8月7日0時28分許 108年8月22日9時52分許 香港腳癢、足癬、換藥 換藥和診察費353點 108年8月23日0時15分許 108年8月23日10時7分許 晚上睡覺抽筋、本態性顫抖、換藥 換藥和診察費353點 108年8月24日1時8分許 108年8月27日10時27分許 胃痛、急性消化性潰瘍併出血,部位未明示、甘油球灌腸 甘油球灌腸和診察費353點 108年8月29日0時50分許 108年9月3日11時54分許 這幾天不停流鼻水打噴嚏、rhinorrhea and sneeze in the morning、我本來鼻子就過敏、胃痛、nasal creeze(+)、distress、過敏性鼻炎、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 診察費522點 108年9月3日23時13分許 108年9月16日11時33分許 胃痛、nasal creeze(+)、distres、急性消化性潰瘍併出血,部位未明示,甘油球灌腸 甘油球灌腸和診察費359點 108年9月17日0時42分許 108年9月18日11時34分許 右腳剉傷、損傷、換藥 換藥和診察費359點 108年9月19日1時44分許 108年9月30日11時18分許 胃痛、損傷、換藥 換藥和診察費359點 108年9月30日23時17分許 108年10月18日11時33分許 胃痛、鼻過敏癢流鼻水、nasal creeze(+)、distres、過敏性鼻炎、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甘油球灌腸 甘油球灌腸和診察費359點 108年10月19日2時3分許 108年11月6日11時18分許 胃痛、損傷、胃食道逆流性疾病併食道炎、換藥 換藥和診察費359點 108年11月6日23時21分許 108年11月26日11時11分許 COUGH接著喘不過氣來胸悶已兩天、我有氣喘、咳嗽就會喘、氣喘、常常咳嗽、咳兩天就會喘,每天早上服用氣管藥胸悶就會比較好、BREATH SOUND:吐氣 WHEEZING++、 smoking++、氣喘併氣喘積重狀態、慢性或未明示消化性潰瘍併出血及穿孔,部位未明示 診察費522點 108年11月27日2時45分許 9 黃妍蓉 108年1月1日23時43分許 損傷、換藥 換藥和診察費353點 108年1月1日23時50分許 黃妍蓉於健保署訪談時證稱:我於108年間僅去過慈田診所1次,是因長期腰椎疼痛而去看診,只有去拿痠痛貼布。我身上並沒有任何傷口在慈田診所換藥,也沒有在診所內被醫師執行甘油球灌腸。108年間除上述我親自去診所的那次外,其他次是因為我想要拿痠痛水性藥布,所以把健保卡交給我母親,請她去診所幫我拿藥,並未親自就診。(偵卷第72-73背頁) 1.黃妍蓉於健保署訪談時之證述(偵卷第72-73背頁) 2.診療紀錄單(偵卷第74背頁-75背頁) 3.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偵卷第76-77頁) 4.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偵卷第77背頁-79背頁) 108年1月2日23時30分許 腸功能性疾患、甘油球灌腸 甘油球灌腸和診察費353點 108年1月3日1時15分許 108年1月4日10時26分許 損傷、換藥 換藥40點 108年1月5日1時31分許 108年1月6日22時52分許 損傷、換藥 換藥和診察費353點 108年1月6日23時45分許 108年1月8日23時14分許 損傷、換藥 換藥和診察費353點 108年1月8日23時20分許 108年1月9日23時11分許 腸功能性疾患、甘油球灌腸 甘油球灌腸和診察費353點 108年1月9日23時16分許 108年1月14日22時56分許 損傷、換藥 換藥和診察費353點 108年1月14日23時5分許 108年1月16日22時11分許 其他特定病原體所致急性支氣管炎、甘油球灌腸 甘油球灌腸和診察費353點 108年1月17日0時27分許 108年1月23日9時49分許 損傷、換藥 換藥和診察費353點 108年1月24日0時16分許 108年9月16日10時32分許 右肩肩膀關節又酸又疼痛,舉不起來半年了吃止痛藥沒用、DROP ARM TEST PAIN++、rang of motion:decrease,tenderness(++) rotation cuff tendonitis、未明示側性肩部鈣化性肌腱炎 診察費522點 108年9月17日0時42分許 108年11月1日12時5分許 右肩肩膀關節又酸又疼痛,舉不起來半年了吃止痛藥沒用、DROP ARM TEST PAIN++、rang of motion:decrease,tenderness(++) rotation cuff tendonitis、未明示側性肩部鈣化性肌腱炎 診察費522點 108年11月1日23時37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