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00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卯○○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志新律師
黃怡瑜律師
被 告 戊○○
指定辯護人 陳建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
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九七二號、第三0八一號、第四二九九號、第
四二九九號、第四五六一號、第四五六二號、第五一一六號),
及移送併辦(九十三年度偵字五七五九號、第五七六0號、第五
七六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戊○○共同連續販賣第壹級毒品,戊○○累犯,甲○○、戊○○各處無期徒刑,均褫奪公權終身。
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參肆公克)沒收銷燬之;摩托羅拉牌行動電話壹具沒收。
犯罪所得之財物新臺幣玖萬參仟元沒收,如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巳○共同連續販賣第壹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參肆公克)沒收銷燬之;摩托羅拉牌行動電話壹具沒收。
犯罪所得之財物新臺幣玖萬元沒收,如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 實
一、巳○曾於民國八十一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例案件,經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於八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一 年八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八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假釋出 獄,假釋期間至八十四年七月十日屆滿,未經撤銷,視為執 行完畢(未構成累犯);戊○○有竊盜、賭博等前科,最後 一次於九十一年四月間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七 月八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九十一年十 二月二十八日執行完畢。
二、甲○○(綽號老仔、老猴、照仔)、巳○(綽號姐仔)、戊 ○○等三人共同基於意圖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概 括犯意聯絡,自九十二年十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三年四月間 某日止之期間內,由甲○○向不詳年籍、姓名,綽號「阿呆 」、「阿弟」之男子販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再分別推由甲
○○、巳○、戊○○等人於下列編號一至十號之時間、地點 、方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子○○等人;另甲○○及戊 ○○賡續前開共同犯意,推由甲○○於下列編號十一之時間 、地點、方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壬○○。(一)子○○自九十二年十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三年三月間某日 止,利用其位於彰化縣大城鄉○○村○○路四十五號住處 附近之公共電話(編號0000000號),撥打電號碼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巳○等人購買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並推由巳○連續以每一小包海洛因新臺幣 (下同)一千元之價格出售予子○○四次(以有利於巳○ 等人之方式計算)。另推由甲○○連續以每一小包海洛因 二千元之價格出售予子○○二次(以有利於甲○○等人之 方式計算)。並分別約定於彰化縣大城鄉○○村○○路附 近、彰化縣芳苑鄉○○路之中油加油站旁進行交易。(二)寅○○與未○○二人於九十三年一月中旬某日起,至九十 三年四月初某日止,利用未○○所使用之0000000 000號行動電話,向巳○、甲○○等人聯絡,連續以每 次一千元之價格向其等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四次(以有 利於甲○○等人之方式計算),並由巳○指定在彰化縣大 城鄉臺十七線西濱大橋下及彰化縣大城鄉永光國民小學前 交易。
(三)乙○○於九十三年三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三年四月間某日 止,利用其位於彰化縣芳苑鄉○○段三四0號住處附近之 公共電話(編號0000000號),及其友人楊文田所 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以每一小包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一千元之價格,連續向甲○○購買七次(交易地點均在彰 化縣芳苑鄉○○村○鄰○○路○○段),向巳○購買一次 (交易地點在彰化縣大城鄉公館村永光國民小學前)。(四)午○○於九十三年一、二月間,連續利用其所使用之電話 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00000 00000號行動電話,向甲○○購買價值五千元及二萬 五千元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次,交易地點均在彰化縣大 城鄉永和村村埔巷附近。
(五)庚○○自九十二年十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三年三月底某日 止,利用其位於彰化縣芳苑鄉○街村○○路六號住處之0 00000000號家用電話,撥打000000000 0號行動電話,以每一小包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千元之價 格,向巳○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次,交易地點均在彰 化縣大城鄉公館村永光國民小學附近。
(六)壬○○於九十三年二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三年四月間某日 止,利用其位於彰化縣埔心鄉○○村○○○路一0四號住 處之000000000號家用電話,及位於彰化縣二林 鎮○○路○段二三四號、彰化縣二林鎮○○○段三四八號 、彰化縣大城鄉○○路八十二號等處之公共電話,撥打0 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以每包一千元之價格, 向巳○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十次,交易地點均在彰化縣 大城鄉○○路旁之土地公廟前。
(七)己○○自九十三年一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三年三月間某日 止,連續利用其位於彰化縣芳苑鄉○○村○○路二一巷三 十一號住處之000000000號、00000000 0號家用電話,及彰化基督教醫院二林分院前之公共電話 ,以每包一千元之價格,向戊○○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十次(以有利於戊○○等人之方式計算);再自九十三年 三月間某日起,以前開方式,改由甲○○販賣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予己○○十次(以有利於甲○○等人之方式計算) 。其等交易地點均在彰化縣大城鄉○○○○○路與福建路 路口及彰化縣大城鄉青埔巷附近。
(八)癸○○自九十三年二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三年四月間某日 止,連續利用其先夫蔡志武申辦之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撥打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以 每包一千元之價格,連續向甲○○及巳○購買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四次,其交易地點均由甲○○指定在彰化縣大城鄉 ○○村○○路之中油加油站旁,並完成交易。
(九)辰○○於九十三年三月下旬某日,利用其妻洪心玉使用之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其經營之早餐店0 00000000號家用電話,撥打000000000 0號行動電話,以每包一千元之價格,向巳○購買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一次,並在彰化縣大城鄉○○村○○路五十六 號(咸安宮)前完成交易。
(十)丑○○於九十三年二、三月間某日,利用其使用之000 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0000000000 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以每包一千元之價格,在彰化縣大城鄉公館村永光國民小 學前,向巳○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再於同年四月 十一日以相同方式,以每包一千元之價格,向巳○購買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總額二千元),並約定於上開地點 完成交易。
(十一)因巳○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一日為警查獲,壬○○乃依上 開方法,撥打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以每包
海洛因一千元之價格,向甲○○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三 次,交易地點分別在彰化縣二林鎮○○路建國黃昏市場前 、彰化縣大城鄉○○路與臺十七線公路路口旁、彰化縣芳 苑鄉○○路與臺十七線公路路口之便利商店旁。 嗣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一日十九時二十分許,巳○與丑○○在 彰化縣大城鄉公館村永光國民小學前完成買賣海洛因之交易 後,當場為警查獲,並扣得丑○○向巳○購得之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二包(驗後淨重合計0.七一公克),及於巳○身上 查扣其所有,準備販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後淨重 0.三四公克),始循線查獲上情,並於其後分別查獲甲○ ○及戊○○二人。
三、案經彰化縣警察局二林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公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縮減被告甲○○、戊○○、巳○等 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未○○、丁○○、戊○○等人 之犯罪事實,並更正起訴事實(其他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予子○○等人之次數。),被告甲○○、戊○○、巳○等人 就公訴人之縮減及更正後之起訴事實表示並無意見,本院即 就公訴人縮減及更正後之起訴事實(詳如九十四年七月十四 日補充理由書),以有利於被告等人計算方式為審理。二、按法院預料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庭者,得於審判期日前訊 問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被 告甲○○等人所涉之罪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證人子 ○○、乙○○、午○○、庚○○、壬○○、己○○、癸○○ 、辰○○、丑○○、寅○○、未○○、丁○○等人均係施用 毒品之人口,其等行蹤均飄忽不定,且分別散居各地(如證 人未○○、丁○○經本院合法傳訊未到,再經拘提未獲,證 人子○○雖經傳換到院,然嗣後再予傳喚勘驗其警詢筆錄錄 音帶內容則未到,再經拘提未獲,其他之證人亦有傳喚多次 始到院作證之情形。)。本院預料上揭證人有審判期日不能 到庭之情形,故上開證人於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先由檢 察官及被告、辯護人交互詰問之。
三、公訴人提出被告巳○與證人即彰化縣警察局二林分局小隊長 許志文之談話錄音、錄影光碟、錄音譯文、錄影翻拍照片七 幀為證,然為被告等之辯護人等主張,均屬違法取得之證據 ,無證據能力。經查,證人許志文於本院證稱:上開談話錄 音、錄影光碟,是當天伊借提被告巳○,讓她先吃完中餐後 ,問被告巳○是要談話還是製作筆錄,他說先聊天,因在之
前有幾次借提,在押往二林分局途中,其對案情有明確詳述 ,但製作筆錄時卻矢口否認,所以才在聊天時加以錄音、錄 影,所以此次之錄音、錄影被告巳○是不知情,且在聊天中 ,被告巳○也有告訴伊,她是坦白案情,但不可以錄音、錄 影;當時在與被告巳○談話時,並沒有告訴她有無在錄音、 錄影等語。是本次之談話錄音、錄影係在被告巳○不知情之 情況下為之,且被告巳○亦明白表示不得錄音、錄影,故本 件錄音、錄影光碟及內容譯文、翻拍照片之取得係屬違法取 得,其錄音、錄影光碟雖係機械性之證物,然既係違法取得 ,故無證據能力,而由該錄音所為之譯文,該錄影所翻拍之 照片當然亦無證據能力。
四、公訴人提出證人戊○○、午○○、庚○○之偵查筆錄為證據 ,被告甲○○之辯護人主張均屬審判外之陳述,且證人戊○ ○、午○○未經具結,均無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證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 證言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 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分別定有明 文。本件證人戊○○雖為本案之被告,然其所為之供述,對 被告甲○○而言亦屬證人之證詞,故仍應踐行有關證人之證 據調查程序,除非其有依法不得令其具結之情形,乃應令其 具結,始符規定,而有證據能力,本件證人戊○○、午○○ 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並未經具結,屬審判外之陳述,無證 據能力;另證人庚○○之偵查筆錄,其業經具結(參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五六一號偵查卷第一 四七頁),雖於本院證稱其於警詢中毒癮發作,而偵查中要 與警詢時為相同之證述,才為如此之證述云云,然其於警詢 時為相同之證述,且經勘驗其警詢錄音帶,其回答迅速、明 確,並無遲緩之情形,聽不出有毒癮發作難過之情形(如打 哈欠),且錄音內容採一問一答之方式,內容且與筆錄相同 ,有本院之勘驗筆錄在卷可稽(參本院九十四年四月六日筆 錄,附於本院卷第四宗),經本院審酌後,認證人庚○○之 偵查筆錄,並無不可信之情況,故得為證據。
五、公訴人提出證人子○○、庚○○、乙○○、午○○、壬○○ 、己○○、癸○○、辰○○、丑○○、寅○○之警詢筆錄為 證,而被告等之辯護人主張,前開證人等之證述,均屬審判 外之陳述,均無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 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 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
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 ,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分別定有明文 。又證人於警詢時並無令其具結之規定(參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九十六條之一),故無有無具結之問題,以下就證人等於 警詢之證述有無證據能力敘明之:
①證人子○○部分:證人子○○於本院所為之證述與其警詢 所為之證述不符。然其於本院證述:警員製作筆錄時並無 威脅、利誘或毆打之情形,但其於警詢時並未提及巳○或 甲○○之名字,也未如警詢筆錄所載之證述。然本院依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為發見真實,依職 權調閱證人之警詢錄音帶勘驗,並經傳訊證人,證人子○ ○均未到庭,再經本院依法拘提亦未拘獲,有彰化縣警察 局二林分局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林警刑字第0九四00一 0一七四號函送之拘票及報告書各一分在卷可按(附於本 院卷第三宗)。再證人之警詢筆錄經本院勘驗結果,雖因 機器與錄音帶之轉速不同,致該錄音播放速度較為快速, 然其內容與警詢筆錄記載之內容相符,並無增加之處,亦 與本院所為之譯文內容相符,雖因播放速度較快,然係機 械之問題,無礙其內容之真實性,有警詢錄音帶與本院之 勘驗筆錄、譯文附卷可憑(參本院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筆錄,附於本院卷第三宗)。是證人子○○於警詢時之筆 錄內容,均係其所為之證述,非如其於本院證述未為警詢 內容之證述,且其警詢之證述,並無面對被告等人之心理 壓力,故其既有警詢內容之證述,而於本院竟證稱無該證 述,顯見其於本院之證述,係因面對被告等人而有心理壓 力,不敢為真實之證述,而於警詢時之證述並無面對被告 之心理壓力,故其警詢所為之證述,顯有特別可信之情況 ,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故本院認其警詢筆錄 有證據能力。
②證人庚○○部分:證人庚○○於本院證述其於警詢所為之 證述均不實在,是因毒癮發作,且巳○就在伊對面製作筆 錄,可聽到聲音,伊並有從她前面經過,始為警詢之證述 云云。然查:證人於警詢之錄音帶,經本院勘驗結果,其 錄音內容:證人之回答迅速、明確,並無遲緩之情況,聽 不出有毒癮發作難過之情形(如打哈欠),且錄音中並無 其他組人員警訊之雜音,錄音內容是採一問一答之方式, 且與筆錄相同;筆錄內容就警員要求證人是否願意指證被 告巳○,證人反詢問警員是否在警局指證,還是要到法院 去指證,另警員也詢問證人是否有需要上廁所,證人回答
不用。又其於本院勘驗完畢後詢其有何意見,證人答稱: 警詢中,中間間隔太長,伊早就休息夠了,才聽不出伊有 毒癮發作之情形等情,有警詢錄音帶及本院之勘驗筆錄在 卷可稽(參本院九十四年四月六日筆錄,附於本院卷第四 宗)。是證人庚○○於警詢時不惟無毒癮發作之情事,其 間並有充分之休息時間,且其尚能反問警員指證被告巳○ 之處所,顯見其意識相當清楚,並已考慮過其所為證述之 後果。其警詢所為之證述,顯有特別可信之情況,且為證 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故本院認其警詢筆錄有證據能 力。
③證人乙○○部分:證人乙○○於本院證稱:其於警詢時因 毒癮發作,才為警詢筆錄內容之證述云云。然其警詢錄音 帶經本院二次勘驗(參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九十四年二 月二十三日筆錄,附於本院卷第三宗),其筆錄內容與錄 音帶內容相符,且證人之聲音平順,並無異狀,最後警員 並有將筆錄交給證人查看無誤後簽名,且就錄音內容證人 答覆警員之詢問十分清楚,聽不出證人毒癮發作之情形( 如打哈欠),證人於本院亦證稱:警詢筆錄簽名前有看過 ,且筆錄內容記錯比趕快移送重要;當時伊並沒有向警察 表示人不舒服,不願接受詢問等語(參本院九十四年一月 五日筆錄)。另證人許志文、丙○○○○於本院九十四年 一月十九日交互詰問時均證稱:製作證人乙○○之警詢錄 時,採一問一答之方式製作,並全程錄音,因證人供稱其 施用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是向綽號「老猴」之人購買,才 會製作第二份筆錄,因伊等不知「老猴」之人為何人,才 向大城分駐所查詢,才知道甲○○就是綽號「老猴」之人 ,伊等才調出甲○○之照片給證人乙○○指認,又證人乙 ○○於警詢時並沒有毒癮發作之情形等語。證人乙○○並 證稱:對證人許志文、林志強之證述無意見,其製作警詢 筆錄確如其等之證述,採一問一答之方式製作,且指認之 過程也如其等所證述之情形相同,警詢筆錄之內容都是正 確的等語(參本院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筆錄,附於本院卷 第三宗)。是證人乙○○於警詢時不惟無毒癮發作之情事 ,且其不僅於警詢筆錄簽名前看過該筆錄內容,並知道筆 錄內容之重要性,顯見其已考慮過其所為證述之後果,並 確認其警詢筆錄之內容均屬正確,其警詢所為之證述,顯 有特別可信之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故 本院認其警詢筆錄有證據能力。
④證人午○○、壬○○、己○○、癸○○、毆吉助、丑○○ 、寅○○之警詢筆錄與本院之證述並無不同,然並無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之一百五十九條之五之情形 ,其屬審判外之陳述,故無證據能力。
六、公訴人提出證人戊○○於警詢筆錄為證,被告甲○○之辯護 人主張屬審判外陳述,無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 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 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分別 定有明文。又證人於警詢時並無令其具結之規定(參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之一),故無有無具結之問題。經查證 人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雖供稱其無為警詢之陳述,然其 係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為警查獲,並於警詢時供出其毒品來源 是被告巳○及甲○○,惟對其等之關係亦有所保留。是證人 戊○○於警詢時筆錄內容,均係出於其自由意識下為之,且 無面對被告甲○○、巳○等人之心理壓力,故其既有警詢內 容之證述,而於本院竟證稱無該證述,顯見其於本院之證述 因面對被告甲○○、巳○等人而有心理壓力,不敢為真實之 證述,而於警詢時之證述並無面對被告之心理壓力,故其警 詢所為之證述,顯有特別可信之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 存否所必要,故本院認其警詢筆錄有證據能力。七、公訴人提出被告甲○○、巳○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為證, 被告戊○○、甲○○及其等辯護人分別對於檢察官提出之上 開證人之詢問筆錄主張作為證據,均表示沒意見,得為證據 ,且上開證人於警詢、偵查時依筆錄記載,均係在自由意識 下為之,並經閱後簽名無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之五第一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 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 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之規定,經本院審酌後,認上開證人之調查筆錄所作成之情 況,均屬適當,故本院將上開證人於調查站調查時之證述, 均列為本件調查之證據。
八、被告戊○○之辯護人將證人許志文、林煌裕於本院九十四年 五月二十五日之證述(附於本院第四宗)列為證據,雖公訴 人對該證據表示無意見,得為證據。然上開二證人係員警, 並證述證人丁○○、未○○於警詢時製作筆錄之過程,因證 人丁○○、未○○於警詢時之採證過程有瑕疵,業經公訴人 將被告等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丁○○、未○○犯罪 事實之部分縮減,故證人許志文、林煌裕上開證述,本院即 不為有利或不利被告等人之認定。又證人子○○、寅○○、
己○○等人,因時間已久遠,對於其等向被告等人購買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之次數已記憶不清,其等所為證述購買之次數 僅能說明約略之數,本院即以對被告等有利之方式計算次數 ,併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巳○雖坦承有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一日十九時二十分 許,與丑○○在彰化縣大城鄉公館村永光國民小學前為警當 場查獲,並扣得丑○○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驗後淨重 合計0.七一公克),及於其身上查扣其所有之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一包(驗後淨重0.三四公克)等情。然被告巳○、 甲○○、戊○○均矢否認有前揭犯行,被告巳○、甲○○、 戊○○均辯稱:其等均無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云云。被告 甲○○並辯稱:其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九十三 年一月十三日止因施用毒品為警查獲,而在所觀察、勒戒中 ,不可能在外販賣毒品云云。惟查:
(一)被告甲○○與戊○○於九十三年六月二日二十一時四十六 分三十一秒,至二十一時五十五分十九秒之電話通話紀錄 中陳稱:被告甲○○(下稱王):喂,你怎麼可以打電話 ?被告戊○○(下稱施):我今天出來啦。王:你進去多 久了,怎麼可以出來?施:我是舊法(九十三年五月八日 入所觀察、勒戒,同年六月二日因無續繼施用毒品傾向出 所)。王:你不是也有咬你姑姑(指被告巳○)?施:沒 有啦,他們(指警方)是根據通聯看出來的。王:喔,你 這樣做得出來?施:沒有啦,你們是怎麼聽到,都是你們 胡思亂想。王:律師跟我講的。施:那一個律師講的啊, 你跟我解釋一下。王:你說你有講到你姑姑(巳○)的事 。施:他們現在是依據通聯,你聽懂嗎?用通聯紀錄查的 。王:還跟你講說一個月時間要將我抓到?施:現在就是 三組的,我又被借提回二林,就是說不只要有意牽連到你 、我及我姑姑三人,我們三人都是被用指認...主要就 是查這支電話二五五這支(0000000000),這 支就是我之前打給她,七九四六三0(00000000 00)有出現在通聯上面,是通聯調出來的。...王: 說一個月內要把我抓到,是三組講的喔?施:是的,是三 組講...。王:你要硬稱沒有就對了?施:我就說沒有 啊,我現在說沒有,我自己裡頭就在想辦法解脫了,這個 阿龍(音譯),我在裡頭有碰到,阿龍筆錄交代的很清楚 ,每一次都寫的很清楚,我現在說給你聽啦,真的是這一 個人的話,出來(出監)一定要輸贏啦。王:那一個阿龍 ?施:經常去找我們的那一位啊,經常去。王:我有去他
家找他,找不到啊。...施:你記得我們一起去找阿吉 ,那個 阿龍就是他,就是阿龍開始把我們咬死來... 。王:王功那個阿弟也有是不是?施:王功那個阿弟你跟 他問是不是叫己○○?王:嘿。施:因為指證我們是己○ ○,因為資料被我偷看到,我只有看到阿龍的資料,筆錄 寫的很清楚,我說我自己也在裡面,警方所查獲原始資料 就已經指證我們三個人了,那時候還沒有被抓,你們就胡 思亂想,我有聽陳仔說什麼,懷疑到我這裡來,是阿龍, 阿龍啦。王;阿龍是不是叫志龍?施:是的,在抓一個就 要借訊...要辦販賣啦,看我怎麼解脫,我和我姑姑, 我姑姑(巳○)在禁見中,不知道有沒有解除...昨天 借提我,我在想我們三人不知道要怎麼死,我在想這下子 死定了,我不能出去了,現在卡(牽涉)販賣,我與我姑 姑二人在裡面(看守所)不能見面,不能講話,要怎麼解 套,他們連通聯都調閱出來,那一支二五五的電話,假如 還有在用的話,就不要用了。王:早就沒有在使用了。. ..王:三組說要抓我是不是?施:是的,意思是說要抓 藥頭,要辦你是藥頭。王:意思要抓我,是藥頭是不是? 施:就我本人、你還有我姑姑三個人,在那裡等人家來指 認,我要怎麼說你們,我自己就無法解套,我要怎說你們 ?王:沒有就沒有,他們為什麼要給卡我?施:你現在聽 我說,現在抓進去的人越來越多,都說到我們三人,所以 我姑姑才會被禁見,你等於還未被抓到,我姑姑就會變得 較慘...。王:有說一定要抓到我是不是?施:三組說 一個月內要抓到你,叫我轉換為污點證人...。王:你 可以這樣做嗎?施:不可以啦,我才說給你聽,這些如果 不跟你說,你都胡思亂想,說是我出賣你,我自己也在裡 頭,這下出來一定要找阿龍輸贏...阿龍說「是阿裕介 紹認識我的,說向我拿了三十次」。...王:這支電話 有在監聽,你在這一支不要講。...施:我不會像他們 一樣不上道,我在裡面也不敢跟他們(阿龍)吵架,我總 是要拼一下能不能交保出去。王:你們是不是同一天被抓 的?施:志龍多我一天被抓。王:誰是阿岳...(斷話 )。業據被告甲○○、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上開 電話內容確為其等二人所為之對話,並經本院勘驗屬實, 有勘驗筆錄及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九十三年六月二日被告甲○○與戊○○通話之監聽譯文、 錄音帶附卷可按(參本院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筆錄,附於 本院卷第二宗,而監聽譯文附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0八一號偵查卷第四三頁至四六頁及
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七六0號偵查卷第一五八頁至第一六 一頁)。其等對話之內容,係交談其等與被告巳○共同販 賣毒品,經他人檢舉之事,並於檢舉之人出監後,將對其 不利等情,是其等二人與被告巳○確有販賣毒品之犯意聯 絡。
(二)證人許志文於本院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交互詰問時證稱 :伊與被告巳○確有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在二林分局 偵訊室為如下之對話『許志文(下稱許):你與王仔(甲 ○○)從何時開始在一起同居?巳○(下稱蔡):從八十 九年開始在一起。...許:你對人失望才會走這一條路 嗎?蔡:當初王仔不是要叫我販賣(海洛因),只是叫我 拿出去給人這樣。許:是不是別人買時叫你拿出去?蔡: 是的,其實你們這麼多筆錄,不必我指證一樣能辦甲○○ ,法官如何判決我,我一定心甘情願。許:我只是告訴你 ,是妳賣的,與他(甲○○)叫你轉讓給別人賣出去的刑 期差很多妳知道嗎?蔡:我知道,可是要我指證我做不到 ,現在要叫我交保也不願意交保了,沒有王仔(甲○○) 的人生,我交保出去也沒有意義。...許:王仔叫你拿 出去(販賣)是不是農曆過年那一陣子?蔡:我記得是沒 有多久時間,正確時間我不記得何時。許:那時是不是與 戊○○,戊○○是不是替王仔販賣毒品的錢沒有交還給王 仔之後,所以王仔才會叫妳拿出去?蔡:戊○○這一筆錢 都算在我身上。許:是不是販賣毒品的錢?蔡:我拿錢出 去的。許:你是不是替戊○○還毒品的錢?蔡:所以我很 痛心,戊○○這條帳我扛下來了。許:是不是戊○○欠甲 ○○販毒的錢,妳幫他還的?蔡:是的,碰見這種忘恩負 義的,我巳○死好,任何人指證我,我不會心痛,戊○○ 指證我,我很心痛。許:這些下游是不是都欠妳的錢?蔡 :是的,都有。許:所以這些下游妳都認識?蔡:以前二 十三日那幾個我都認識,但是幾個我不認識,剛才我看見 派出所抓進來的一位(庚○○)我就認識,但他是亂講的 ,他只有向我拿一次,他根本不知道王仔這個人。許:妳 販賣出去的有幾個人?蔡:我會記看別人的面貌,不會很 快記起來,名字我跟本不會去記。許:妳是不是每包毒品 海洛因從中獲利二百元?蔡:是的,事後我每一小包毒品 販賣我可以獲利二百元。許:之前是不是提供毒品給妳吸 食,賺的錢是否可以分妳?蔡:有的。許:王仔有將錢分 給妳嗎?蔡:有的,要不然我怎麼會有錢還戊○○那一筆 錢。許:戊○○這一部分妳是否要說清楚?蔡:我之前都 沒有承認,我現在也不要承認,因為法官要怎麼判都隨便
了,所以這一點我對你很不好意思,你對我很好我知道, 假如今天是要我指證別人,我一定很配合,如果是要指證 王仔,我做不到。...許:現在顧慮妳自己,為了王仔 ,妳還是會這樣說嗎?蔡:今天警方會去查我之前的資料 ,也是因為王仔。許:為什麼?蔡:王仔要不是被警方查 獲到那些東西,也不會去注意這件事情,也不會去查我的 紀錄。...許:為何到後來妳們想要販賣毒品?蔡:因 為甲○○身體不好,將毒品戒掉有很多毛病,又因為甲○ ○腳部有動過手術,腳會酸,吸食後就不會感覺腳會酸, 甲○○就仍繼續吸食...就是碰見阿呆...阿呆每天 都來一次,之後向甲○○建議,你既然吸食使用量這麼大 ,乾脆給你們自己販賣,阿呆將自己使用販賣毒品的電話 給我們使用。許:是不是0000000000號這一支 門號?蔡:不是,之前還有另一支門號,號碼我忘記了, 該門號可能消掉了,這一支門號使用沒有多久,一些毒品 下游都集中了,我們才換用二五五(000000000 0)這支門號販賣。許:之後為何戊○○會跟妳們一起販 賣毒品?蔡:剛開始販賣毒品時,戊○○揚稱他有很多毒 品下游。許:戊○○借此機會討好甲○○是不是?蔡:是 的,這些吸食毒品的人所講的每一句話,都沒有一句可以 聽的,給他販賣也無法信任。許:是不是甲○○拿毒品給 戊○○販賣?蔡:是的。許:是不是甲○○叫戊○○拿出 去販賣,每一包獲利二百元?蔡:戊○○說他要販賣,他 有本事販賣,之後這一筆錢,過年時不知道怎麼會拿去賭 博,這筆販賣毒品的錢就算在我身上。許:有幾萬?有七 、八萬嗎?蔡:前後共有五萬元。許:這事情阿龍為何會 知道?蔡:阿龍來我家向我買毒品時,我曾向阿龍說這一 件事情,所以毒品下游指證交易情形交待最清楚的是阿龍 ,其他下游說得不太屬實,只有阿龍最詳細。許:這個阿 文呢?蔡:我想不起來,沒有印象,我再想想看,其實在 永光國小前交易毒品,沒有那麼多人。許:妳是否因為太 愛甲○○,不要指證甲○○是不是?蔡:不可能(指認甲 ○○)。...許:阿龍說妳們三人一起販賣毒品是不是 ?蔡:戊○○是後來才加入的,他的狀況最多。...許 :妳們是不是從農曆過年起開始販賣毒品?蔡:是的,是 戊○○叫甲○○繼賣販賣。許:是不是從甲○○被查獲六 、七包海洛因時,開始販賣?蔡:那時是剛好由「阿呆」 那邊接手準備販賣。...許:這樣甲○○勒戒出來又再 販賣哦?蔡:是戊○○又叫甲○○拿毒品回來販賣。.. .許:甲○○都是去那裡買毒品?蔡:員林。許:是不是
員林伍倫醫院那一處,男或女?蔡:我想那一位是姓何的 吧。許:電話幾號妳是否知道?蔡:甲○○這人很龜毛, 我沒有問他,我現在跟你聊天,你不可以以錄音機偷錄哦 ,甲○○會再賣毒品是戊○○一直煽動。許:甲○○才會 再動心販賣嗎?蔡:是的,他認為反正平常有在施用,才 兼販賣,反正戊○○販毒經常出狀況。許:這樣戊○○替 甲○○販賣毒品部分妳是否供述?蔡:我既然沒有承認, 我怎麼會去說這一部分,因為你們怎麼辦他是你們的事。 許:妳與甲○○同居四年是否還有其他原因,妳想願意替 甲○○扛這一條罪刑?蔡:我覺得四年過了,我一輩有人 這樣愛我,我覺得夠了。許:這是死刑與無期徒刑的東西 ?蔡:反正我不指證甲○○,因為你們所查獲的下游指證 甲○○,不差我一個...。許:戊○○販賣毒品部分妳 是否要指證?蔡:只要不牽連到甲○○的部分,戊○○販 賣部分我也做不到,戊○○忘恩負義,當天偷拿我的毒品 ,事後又說我自己放在衣服裡,找到之後,我也是一樣拿 毒品給戊○○,我不忍心看他毒癮發作,他今天都會指證 我了,我什麼話也說不下去了,我沒有差這一條了。許: 阿呆將販毒的電話交給妳們之後,妳們再換二五五的電話 販賣是不是?蔡:是的。許:那之後你們有無再換販毒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