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附民上字,109年度,27號
TPHM,109,重附民上,27,202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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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陳奕璇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莒華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38號,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附帶民事
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審法院以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7號、109年度金重訴 字第12號刑事判決被上訴人即被告張莒華無罪,因而以109 年度重附民字第38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上訴人即原 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對於被告張 莒華之訴。惟原審法院上開刑事判決後,經檢察官對被告張 莒華無罪判決部分提起上訴,上訴人亦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判決駁回對被告張莒華之訴部分提起上訴。本案刑事部分經 本院審理後,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被告張莒華共同犯證券交 易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之高買低賣證券罪,處有期 徒刑4年。茲因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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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