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76號
聲 請 人 王綺蓮 住雲林縣○○鄉○○村○○路00○0號
相 對 人 張綉花
關 係 人 王靖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張綉花(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王綺蓮(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張綉花之監護人。指定王靖云(女、民國00年00月0 日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下:聲請人的母親即相對人於民國110年3月 22日因失智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 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 、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之規定,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 依民法第1111條之規定,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及 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依據後附之證據,認相對人目前呈現認知功能障礙,言 語極少,無法明確表達其意思,且於鑑定時坐於輪椅上,身 上置有鼻胃管,意識雖然清醒,但僅能回答自己的名字,就 其餘問題如年籍資料、子女成員數及生活狀況則無法回答或 為不符合實際情況之回應(均以點頭回應),有事實足認無 訊問之必要。
三、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影本。 ㈡同意書:相對人之配偶及所有子女均同意選定王綺蓮為監護 人、指定王靖云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㈢相對人之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下稱若瑟醫院 )診斷證明書。
㈣若瑟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及鑑定結論、佐證照片。 認相對人經醫學診斷為失智症,呈現認知功能障礙,生活無 法自理,且無法明確表達其意思,確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 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聲請人之 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又經本院主動查詢意定監護系統 ,本件並無訂立意定監護契約,且認由相對人之長女王綺蓮
擔任監護人,應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的最佳利益,因此選定 王綺蓮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張綉花之監護人,另指定相對人 之次女王靖云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鄭伊純
附錄:
民法第1099條: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於必要時延長之。民法第1112條:
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