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亮晴
代 理 人 詹忠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附表:
㈠、補繳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 )4,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㈡、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勿用影本代替)、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明細)。
㈢、請聲請人重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容需記載聲請 前兩年內(即民國110年3月7日至112年3月6日)收入、聲請 前兩年內必要支出。
㈣、說明聲請人名下有機車,為何在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財 產目錄欄未記載?請聲請人據實陳報財產,並提出聲請人名 下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
㈤、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有工作?任職工作之地點、公司名 稱、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 三節獎金、強制執行扣薪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 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如為臨時工亦請提出上開資料、說 明上揭事項。
㈥、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林○至、林○卉使用之郵局、金融機構
、證券商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 帳戶)之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含自110年3月起迄今完整之存 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㈦、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含扶養費)是否依雲林 縣11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又高於 該計算之金額,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 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㈧、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 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 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
㈨、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林○至、林○卉有無領取保險金、 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 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 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㈩、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如 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提出受扶養人林○至、林○卉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應受扶養人林○ 至、林○卉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如另有其他依法 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林○至、林○卉之關係 。並說明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及分擔數額為何?分擔理由為 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 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 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 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存摺 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 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