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何晨佑
代 理 人 林堯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附表:
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程序 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勿用影本代替)、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明細)。
㈢、說明依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記載,關於聲請前二 年內必要支出附表中房租之記載,每月支出房屋之金額為何 與所提出之租賃契約上所記載之租金金額不符?及水電、電 費部分為何聲請人之配偶未共同負擔?請聲請人據實陳報, 更正該表後重新提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是否領 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請聲請人提出最近6個月每月收入 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封 面及內頁等)。併說明有無從事其他兼職工作?㈤、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何○汝、何○蓁使用之各金融機構
、郵局之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含自民國110年3月起迄今完整 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
㈥、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何○汝、何○蓁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 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又該現 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 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㈦、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何○汝、何○蓁是否有領取保險金 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 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 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 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 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㈧、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何○汝、何○蓁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 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 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0年3月起迄今所 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 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 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㈨、提出受扶養人何○汝、何○蓁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應受扶養人有無 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如另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 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受扶養人之關係。並說明扶養費用之 分擔方式及分擔數額為何?分擔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 證明。
㈩、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含扶養費)是否依 雲林縣11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 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 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 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