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余欽倍
代 理 人 劉興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附表:
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新臺幣(下同)4,000元(程序 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勿用影本代替)、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明細)。
㈢、依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記載,聲請前二年(即民 國110年4月7日至112年4月6日)之收入及必要支出之記載不 完整,請補正「完整」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中聲請 前兩年內收入,其數額、原因、種類應詳列明細說明(請依 時間序列表說明),於更正該表後重新提出,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
㈣、說明聲請人之住居所為何與戶籍地不同?目前住居所(即雲 林縣○○鎮○○街00號1樓)其產權為何人所有?㈤、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是否領 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請聲請人提出最近6個月每月收入 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封 面及內頁等)。併說明有無從事其他兼職工作?
㈥、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余葉玉枝使用之各金融機構、郵 局之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含自民國110年4月起迄今完整之存 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㈦、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余葉玉枝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 或他人投保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又該現存保 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 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㈧、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余葉玉枝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 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 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 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 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 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㈨、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余葉玉枝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 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 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0年4月起迄今所有證 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 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 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㈩、提出受扶養人余葉玉枝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應受扶養人有無其他 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如另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 報其姓名,及其與受扶養人之關係。並說明扶養費用之分擔 方式及分擔數額為何?分擔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
、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含扶養費)是否依 雲林縣11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 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 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 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