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家綺
代 理 人 陳奕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附表:
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 )3,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㈡、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勿用影本代替)、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明細)及聲請人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 清單。
㈢、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記載,聲請前二年 之收入及必要支出之記載不完整,內容需記載聲請前兩年內 (即民國110年2月25日至112年2月24日)收入,於更正該表 後重新提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依聲請人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內,聲請前二年之收入核算總 金額為378,000元、支出總金額為401,614元,收入遠低於支 出,請說明聲請人如何支付超出部分支出金額,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㈤、說明聲請人之住居所為何與戶籍地不同?目前住居所(即雲 林縣崙背鄉大有村49之8)其產權為何人所有?㈥、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是否領
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請聲請人提出最近6個月每月收入 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封 面及內頁等)。併說明有無從事其他兼職工作?㈦、提出聲請人使用之各金融機構、郵局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 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 登存摺自110年2月25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㈧、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 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 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
㈨、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 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 ?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 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 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㈩、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 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 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 淨額,及自110年2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 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 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 本。
、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雲林縣112年度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 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 出情形及必要性。
、依聲請人提供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 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曾參與銀 行公會債務協商、目前狀態為「毀諾」,聲請人應據實以下 說明:
⒈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自何 時履行至何時?毀諾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⒉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聲請人從事何工作?及是否有 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並務必 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證明或收入 切結書。
⒊係因何原因毀諾?並應提出成立之協商協議書、勞保投保資 料、非自願性離職、資遣費,或所有與聲請人所陳述上開毀 諾原因之相關資料證明,以證明聲請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歸
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
⒋如協商成立資料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 請補發。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 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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