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家陸許字,112年度,2號
ULDV,112,家陸許,2,2023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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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陸許字第2號
聲 請 人 高玉仲 住海南省海口市○○區○○路00號
代 理 人 賴詠似

相 對 人 陳政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 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 其性質為非訟事件(最高法院87年度台聲字第347號、86年 度台聲字第543號裁判意旨參照)。而其他應由法院處理之 家事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家事事件 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6項、第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 按非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 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 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條亦有明 文。至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離婚判決事件 ,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6項所定其他應由法院處理之家事事 件,且係家事非訟事件,故依前揭法條及說明,應由關係人 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 為地之法院管轄,然聲請人為大陸地區人民,現居住於大陸 地區,而相對人之住所地則在臺北市○○區○○街0巷00弄0○0號 ,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公證 之大陸地區海南省海口市○○區○○○○○0000○○○○○○○0000號民事 判決書在卷可參。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世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徐基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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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