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2年度,855號
ULDV,112,司繼,855,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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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855號
聲 請 人 鄧亦晴
鄧硯澤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曾俞蒨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鄧凱
聲 請 人 曾俞婷
兼 全 部
聲請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曾俊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 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 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 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 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第1138條所 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 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 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4條 第1 項、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76條第1 項 、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第一 順序有親等較近之繼承人或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 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自屬不合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曾見智(男、民國00年0 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雲 林縣○○市○○路00號)於102 年7 月26日死亡,聲請人曾俊翰 、曾俞蒨、曾俞婷係被繼承人之孫子女;鄧亦晴、鄧硯澤係 被繼承人之曾孫子女,自願拋棄繼承權,爰具狀聲請拋棄繼 承權等語。
三、經查:
㈠被繼承人於102 年7 月26日死亡,聲請人曾俊翰、曾俞蒨、 曾俞婷係被繼承人之孫子女;鄧亦晴、鄧硯澤係被繼承人之



孫子女等情,有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及聲請 人之戶籍謄本為證,固堪信為真實。
 ㈡另查被繼承人死亡時,其配偶曾郭香、三女張曾綉珠、四女 林曾綉足、長子曾江山、次子曾萬年、三子曾優良尚存,其 長女曾綉鑾、次女陳曾素貞先被繼承人死亡,而陳曾素貞對 被繼承人之應繼分由陳俊名、陳怡君、陳俊結、陳旖晴代位 繼承;曾秀鑾對被繼承人之應繼分由沈文守代位繼承。其中 張曾綉珠林曾綉足曾萬年以本院102 年度司繼字第95號 聲請拋棄繼承;陳俊名、陳怡君、陳俊結、陳旖晴以本院10 3 司繼字第215 號聲請拋棄繼承,且均經本院准予備查,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閱無訛。惟查被繼承人之配偶 曾郭香、次子曾江山、三子曾優良及代位繼承人沈文守並未 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且亦查無喪失繼承權 情事,有其戶籍資料及本院索引卡查詢等件在卷可按。揆諸 上開說明,本件被繼承人既尚有曾郭香曾江山曾優良沈文守為法定繼承人,聲請人曾俊翰、曾俞蒨、曾俞婷、鄧 亦晴、鄧硯澤之繼承順序尚在曾郭香曾江山曾優良、沈 文守之後,即尚無繼承之權。是聲請人曾俊翰、曾俞蒨、曾 俞婷、鄧亦晴、鄧硯澤所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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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