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2年度,733號
ULDV,112,司繼,733,2023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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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733號
聲 請 人 楊張桐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 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 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 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 法第1174條第1 項、第1138條、第1176條第1 項、第5 項分 別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第一順序有親等較 近之繼承人或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 既非繼承人,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自屬不合。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張高明(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雲林縣 ○○鄉○○村○○00號)於112 年2 月23日死亡,聲請人楊張桐係 被繼承人之胞妹,自願拋棄繼承權,爰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 等語。
三、經查:
 ㈠被繼承人於112 年2 月23日死亡,聲請人楊張桐係被繼承人 之胞妹等情,有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及聲請人 之戶籍謄本為證,固堪信為真實。
 ㈡另查被繼承人之配偶張蔡晚先被繼承人死亡,被繼承人死亡 時,其長子張瑞淵、次子張覲梃、三子張瑞聰尚存。其中張 覲梃、張瑞聰以本院112 年度司繼字第552 號聲請拋棄繼承 ,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另張瑞淵以本院111 年度司繼字第76 2 號聲請陳報遺產清冊,經本院裁准公示催告等情,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閱無訛。
 ㈢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被繼承人既尚有長子張瑞淵為法定繼承 人,聲請人之繼承順序尚在張瑞淵之後,即尚無繼承之權。 是聲請人所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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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