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受監護宣告人特別代理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監宣字,112年度,36號
ULDV,112,司監宣,36,20230620,2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監宣字第36號
聲 請 人 郭岳
代 理 人 鍾育
相對人即受
監護宣告人 郭永霖
關 係 人 郭明杰

王韻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人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
112 年5 月31日所為之民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一項「於111 年8 月14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於111 年12月2 日死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 亦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 等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鄭履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