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0569號
債 權 人 周家弘
債 務 人 陳夢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郵局、勞保及財產所得 等資料,並聲請於查詢有效果時准予強制執行云云。惟該第 三人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則應由債務人之住、居 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債務人之住居所地為福建省連江縣 ,應由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應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