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9319號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蔡自成
債 務 人 蔡自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蔡自成之郵局及勞保等資
料,並聲請於查詢有效果時准予強制執行云云。惟該第三人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則應由債務人蔡自成之住、
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債務人蔡自成之住居所地為桃園
市,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應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