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字第91號
債 權 人 張秋蘭
債 務 人 賴秋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理由欄中關於「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之記載,應更正為「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