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034號
ULDV,112,司促,4034,2023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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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034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古坑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景富


債 務 人 劉柏聰柏羿工程行



楊梅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83,338元,及
自民國112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利率1%(合計為年利率2.47
%)計算之利息,如遇核定利率調整時亦隨之調整,暨自112
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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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