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724號
ULDV,112,司促,3724,2023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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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72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李岳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貳佰玖拾伍元,
及自民國ㄧ百一十二年ㄧ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點九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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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