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707號
ULDV,112,司促,3707,2023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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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707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木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 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住所設在 北港戶政事務所。是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須依公示 送達為之,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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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