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255號
ULDV,112,司促,2255,2023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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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255號
聲 請 人 韓忠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鍾沅翰黃守蓮諶佳偉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 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 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 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 1項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分別於民 國112年4月14日、112年5月15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 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補正通知分別於112年4月20 日、112年5月24日寄存送達於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蘇 澳派出所,於112年4月30日、112年6月3日發生送達聲請人 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致本院無法審查 管轄及當事人能力有無欠缺,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 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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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