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4號
原 告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大昌醫院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法定代理人 張基昌
訴訟代理人 陳鵬翔律師
被 告 賴家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 條第1 項依序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所簽訂之久任約定書第三條約定「如因涉訟 ,雙方同意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可見兩 造合意第一審管轄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又被告現服務 於合適診所,該診所設於高雄市三民區,亦有服務證明書在 卷可參。此外原告訴訟代理人之事務所設於高雄市燕巢區, 故不論係合意管轄之適用,或者兩造應訴之方便,均以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為適當。本件被告請求移轉管轄,原告訴訟代 理人亦表同意,本院自應遵重兩造之合意,玆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