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104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曾棟宜
曾裕源
曾毓之即曾阿雪
曾美桂
曾瓊敏
曾月春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被附帶上訴人陳啓文、謝騰緯間,因本院111
年度簡字第106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
上訴到院,查本件附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21,094元
(計算式:2,072,472元-1,051,378元=1,021,094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795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限該等附帶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洪儀芳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玫燕